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632页(797字)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现行道路维护建设和车辆管理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收费),对于缓解我国交通瓶颈状况,促进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相关事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出多门,一些地方和单位行为不规范,收费征管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越权设立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加重了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二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存在以费养人的现象,征收成本较高;三是收费负担不公平,不能体现“多用路者多付费,少用路者少付费”;四是资金管理不够规范,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存在坐支挪用等现象。因此,对现行道路和车辆收费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迫切需要的。

为了治理公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理顺税费关系,合理筹集道路维护和建设资金,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关于规范道路和车辆收费管理的改革实施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按照改革方案,筹措道路维护建设资金的办法,拟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项目;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是通过征收有关费用筹集的。因此,国务院提出了在改革方案实施前需要对公路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的议案。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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