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702页(612字)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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