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个法律案修改意见的汇报(节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832页(1388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12月20日、21日、22日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四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本次会议可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25日、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许多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有些委员提出,预防残疾非常重要,本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关于预防残疾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新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款“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修改为:“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新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款)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增加行政处分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新修改稿第五十条)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新修改稿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二、关于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

委员们对草案修改稿没有提出原则性的修改意见。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三、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略)

四、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略)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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