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882页(4111字)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委员 甘子玉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国在国外有众多华侨,在国内有众多归侨、侨眷。华侨和归侨、侨眷历来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正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祖国和平统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侨务工作。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对侨务工作有过许多重要的论述。早在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了“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并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定下来。此后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已经成为我们开展侨务立法、依法护侨、为侨服务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有几千万爱国同胞在海外,他们希望中国兴旺发达,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他特别强调指出:中国与世界各国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遇。比如,几千万爱国同胞对祖国作出了很多贡献。90年代以来,江泽民主席指出:侨务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侨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去年初召开的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上,江泽民主席指出:侨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指出: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广大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宝库,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加快我们经济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十分有益的。在今年的新年茶话会上,江泽民主席又强调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之后,“解决台湾问题,最后完成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更加突出地摆在包括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面前”。

在党和国家的关心重视下,为了进一步做好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历史时期的侨务工作,以宪法为准绳,依法保护国外华侨和国内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的权益,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这部侨法贯彻我国实行的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据此制定了实施办法。该法实施以来,在依法保护侨益,凝聚侨心,广泛团结全国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我国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贡献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海内外的影响都很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新情况、新内容需要在法律中加以体现和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方人大、各级侨务部门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司法部门的同志也希望对该法的法律责任等能作出较具体明确的规定。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历次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特别是归侨代表都提出过议案和建议,希望对该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或补充。九届全国人大的一、二、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也都提出了关于修改该法的议案或建议。国外华侨也有相应的要求和希望。这些都反映了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同时,及时修改这部法律,对在新世纪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更好地依法保护侨益,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大业共同努力奋斗也是很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从八届开始,就对这部法律的修改作了一些准备和酝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以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加快了步伐,先后结合执法检查,重点调研和听取了广东、福建、山东、广西、江苏、安徽、河北等省区地方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利用出访和接待的机会,征求许多海外侨胞的意见。去年以来,分别召开了中央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分两次召开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分管侨务的专门委员会参加的立法工作研讨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进行了认真的研讨,31个省、区、市都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拟出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四稿。今年4月,我们将此稿再次征求了外交部、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致公党中央、中国侨联等17个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侨界代表、知名人士的意见。通过反复修改,最后形成了综合各方面意见的修正案(草案),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经过十年的实施,证明该法的原则和主要规定是正确的,效果很好,已为广大侨胞、归侨、侨眷所知晓和拥护。有关部门的干部和群众对这部法律也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在此次修改中,我们保留了这部法律的框架和基本内容,只对一些非改不可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或充实;并且是在多次协调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取得共识后进行修改的。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关于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的问题

有关部门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对该法第二条作立法解释或作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委对此进行了重点研讨,经过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最后达成共识,即只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这样修改是考虑到本条有关华侨、归侨和侨眷的规定是完整的,主要是执行实施中遇到各种情况,如何依法具体进行认定的问题。这个问题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来规定更为妥当,既便于适应国内外侨情的发展变化,也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条款的修改问题

1.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或增加了若干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将现行法第七条第二款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设立的教育、医疗、治安等机构纳入当地的管理体系,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与调整;二是将现行法第八条改为:国家鼓励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各项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鼓励,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审批、登记注册、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优先;三是将现行法第十条第二款改为: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增加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九条增加关于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侨务扶贫和救济的内容;二是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的内容。

2.根据维护侨益的需要,增加了侨务工作部门作用的内容。一是在修正案草案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负有协调的职责。二是在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共同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这实际上是国家现有的有关规定在本法中的重申。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问题

1.将现行法第二十条修改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侨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被侵害的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也可以向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会团体投诉,该团体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2.增加了六个方面法律责任的内容:一是规定对不履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法律责任的追究;二是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三是规定对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四是规定对非法侵占安置归难侨的农林场土地法律责任的追究;五是规定对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六是规定对侵犯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应享受的福利劳保待遇等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些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侨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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