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957页(1131字)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有力地打击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做假帐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在收集、分析若干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同志以及部分刑法专家共同研究,并参考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惩治会计活动犯罪的规定,在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犯罪之外,拟订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国务院将这个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就这个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关于会计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刑法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本身,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但严重损害国家、公众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这些严重违法行为仅靠行政手段是难以制止的,需要作为单独犯罪规定刑事处罚,从源头上、基础上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经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是单独定罪处罚的,可以借鉴。

因此,拟订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对以下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分别规定了具体刑罚:

(一)公司、企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强令他人实施前两条行为的。

此外,为了缩小打击面并鼓励会计人员抵制或者举报违法行为,规定会计人员被胁迫犯本决定之罪,或者在行为发生后举报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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