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963页(2714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的说明。

当前,恐怖主义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已有一些规定,针对最近出现的恐怖活动的一些新情况,如何适用刑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的有关条款也需进一步完善。为了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委员长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与有关部门和专家多次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现将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规定是可以包括当前发生的邮寄炭疽病牙孢菌等恐怖犯罪活动的。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为了使本条的规定更明确,拟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了加重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处罚,拟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保留第二款“数罪并罚”的规定。这样修改,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刑罚,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按照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其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分子,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三、考虑到联合国安理会于今年9月29日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规定各国应将为恐怖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对资助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已有规定,为了惩治以提供资金、财物等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行为,拟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为了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恐怖性犯罪,拟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洗钱罪。为惩治对恐怖活动洗钱的犯罪行为,拟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为了惩治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向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投放虚假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制造恐怖气氛,或者故意传播恐怖性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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