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审查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3036页(318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体代表,从6月27日到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七个法律草案和彭真主任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查,一致对这七个法律草案表示赞同。代表们认为这些法律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总结了我国近三十年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历史经验,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在,人心思定,人心思法。制定这七个法律是完全必要的。代表们认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九亿人民管理国家大事,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都将起有力的促进作用。刑法(草案)和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各项规定合情合理,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这两个法律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草案),在实施以后将加强司法机关的建设,使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更好地行使审判和检察的职权,担负起正确执行刑法和其他各项法律的任务。代表们还认为,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是必要的,适当的。
法案委员会根据各位代表的意见,对七个法律草案作了审查。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草案,没有什么修改或者只作了文字修改。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四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现将这些修改补充的要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刑法(草案)
有些代表对有些罪行的量刑规定认为太轻。我们研究以后,作了如下修改:(1)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造成大量伤亡或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原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现改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破坏火车、飞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加重了刑罚。(2)对反革命罪中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率众投敌叛变的;对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以及对惯窃、惯骗,都加重了刑罚。
有些代表提出,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有的犯罪情节很严重,认为应判死刑。现在修改补充规定: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有些代表提出,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现在在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关于刑事诉讼法(草案)
为了使公安、检察和法院三机关的职责范围规定得更清楚些,便于群众了解,修改后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明确规定侦查的含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使专门机关的工作和群众相结合,增加如下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为了保护群众向司法机关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在“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之后,增加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检举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同时,在规定告知证人“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的地方,加上还应告知“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后依法按时恢复自由和权利,现在增加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正式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
原来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些省、自治区代表认为不能完全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要,现在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改为届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
(四)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根据代表们所提意见,作了一些补充修改:(1)不规定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因为每个合资经营企业都要签订具体协议或者合同,并经我国政府批准。(2)补充规定: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合营一方违反合同造成亏损的,应承担经济责任。(3)对董事会的组成,改为“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
修改后的草案已印发大会。建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这七项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起到重要的作用。要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深入地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使七个法律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使全国各族人民学会使用法制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上述审查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