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节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3129页(1084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2日下午,对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外事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有的委员提出,上述表述不够清楚,建议修改为“纯属军事犯罪”。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

(二)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三)引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告知什么,该条规定得不清楚,建议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略)

此外,还对上述两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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