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282页(546字)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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