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66页(862字)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五)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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