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187页(1355字)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须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不同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次级债募集资金、寿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分红保险资金、投资连结保险资金、万能保险资金以及其他寿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分别进行投资和核算。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编制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来源、运用及收益情况。如果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还应当按不同委托人分别编制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编报2003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59号)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六、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须在2005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

(三)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报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七、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八、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编报2003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59号)的有关规定。

九、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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