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第二次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99页(1963字)
各保监局:
现将2005年下半年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设置和参考用书
从今年下半年起,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同考一科“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再加考一科“保险经纪实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再加考一科“保险公估实务”。
参考用书共有四本,《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经纪相关知识》、《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参考用书的征订事宜参照保险代理考试参考用书发行方式执行(保监厅函〔2005〕74号)。
二、题型题量和命题范围
(一)“保险原理与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道,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50道,每题1分,共计50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参考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至第七章占40分;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占60分。
(二)“保险经纪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参考用书是《保险经纪相关知识》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以及《保险经纪相关知识》的第二章、第五章至第八章和第十三章命题。
(三)“保险公估实务”
题型题量:单选题100题,每题0.5分,共计50分;多选题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案例题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试卷满分100分,及格分数线为60分。
命题范围: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第一章至第四章占30分,第五章至第九章占50分;案例题参考《保险原理与实务》的第八章至第十八章及《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的第二章命题。
三、考试科目设置改革的过渡问题
在考试科目设置改革之前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经济基础知识”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经纪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考试科目设置改革之前通过保险经纪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保险公估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考试科目设置改革之前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经济基础知识”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考试科目设置改革之前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公估实务”一科,但没有通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保险原理与实务”的考生,在该科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应参加“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考试时间和报名时间
2005年12月30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12月31日上午9:00至11:30举行“保险经纪实务”考试;12月31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
报名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试卷征订截至日为11月28日。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