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599页(6394字)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准确、快速理解。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三)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

(三)投资型保险;

(四)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备案。

五、对报送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采取制作批复文件或填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

六、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同时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复印件。

七、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30%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八、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的规定执行。

九、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前款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上一个半年内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应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表格和文本的式样及其填制要求进行填制。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可以增加附页作出补充说明。

十一、保监局应对保险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属于中国保监会管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投诉问题,以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恪尽职责的情形,保监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向其总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分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报送材料上应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邮寄磁盘、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电子邮件的,应在报送材料上注明。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接收报送材料的电子邮箱是chanpin@circ.gov.cn。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4、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

5、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6、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审批)[年份]×号。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5、采取制作批复文件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的,监管机关不再填制本表。

附件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填写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统一采用A4纸。

2、深色底纹的栏目由监管机关填写。其他栏目均由保险机构填写,不得为空。如无则填写“无”;如填写不下,可以缩小字体、在表背面填写或者增加附页,不得出现“详见保单条款、费率”等类似字样。

3、“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保险机构简称”和“险种”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填写。

4、监管机关负责编号,编号规则:(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号。保监局编号时,应在“保险机构简称”前增加“地区简称”。

附件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期间:××××年

主管领导: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填写。

2、本表统计范围为填报单位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3、本表按年报告。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于每年1月份,分别向保监会和保监局报告。报表的电子文本应制作为Excel表格。

4、本表仅作为备查依据,监管机关不作汇总统计。

5、本统计期间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在“停止使用时间”栏目内注明停止使用的时间。

6、“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审批/备案类型”栏目中填写审批或备案。“审批/备案编号”栏目填写监管机关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号、审批表或备案表编号。“审批/备案机关”栏目:由保监局负责审批或备案的,填写“某某保监局”;使用总公司报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且未做出修改的,填写“保监会”。“经营区域”栏目按照监管机关批复文件、《审批表》或《备案表》上载明的开办区域填写。“审批/备案时间”栏目按照监管机关批复文件日期,或《审批表》、《备案表》上监管机关填制的日期为准。

7、“险种”栏目的填写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附件四: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填报单位:

统计期间:××××年(上/下)半年

主管领导: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保监局负责填写。

2、本表统计范围为保监局在本统计期间内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3、本表按半年报告。由保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汇总并向保监会报告。报表的电子文本应制作为Excel表格。

4、“险别”栏目填写主险或附加险。“审批/备案类型”栏目中填写审批或备案。“审批/备案编号”栏目填写监管机关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号、审批表或备案表编号。“经营区域”栏目按照监管机关批复文件、《审批表》或《备案表》上载明的开办区域填写。“审批/备案时间”栏目按照监管机关批复文件日期,或《审批表》、《备案表》上监管机关填制的日期为准。

5、“总公司简称”和“险种”栏目的填写参照《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附件五: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以下内容仅供填制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的表格和报表时参照使用。

一、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的简称列表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分类表

附件六: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附件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本人已恪尽对__保险公司__保险条款的法律审查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本人承诺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八: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本人已恪尽对__保险公司__保险费率的精算审查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二)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对有利益演示的产品,利益测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结果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五)计算结果准确。

本人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精算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