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678页(326字)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托管人托管的保险外汇资金,包括保险机构管理的境内和境外保险外汇资金。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有境外相关行业审计经验、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信誉并被广泛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细则所称国际评级机构限于穆迪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惠誉公司(Fitch Ratings)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评级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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