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印章规格、名称问题的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36页(643字)

全总工厅办字[1986]31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的通知下发以后,最近收到一些关于基层工会印章规格、名称等问题的来信、来电。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

目前,基层工会组织的印章在规格上普遍小于同级行政组织的印章。例如,厂矿企业行政的印章直径规定是4.2公分,而同级工会组织的印章直径只有3.5公分。根据这种情况参照中办发(1983)37号文件、国发(1979)234号文件关于各级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全总特印发了工厅办字[1986]31号文件,其中规定除省级工会外,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印章,直径均为4.2公分。

二、印章的名称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规定》是针对目前各级工会组织印章的尺寸、式样、规格及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因此规定中所附的印模只是为各级工会组织更换印章时在尺寸、规格、式样上提供的参考,并不涉及基层工会组织名称问题。各基层工会更换印章时,请仍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称为某某单位工会委员会。

更换各级工会组织印章,并不要求限期完成,各级工会可视情况逐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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