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会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45页(1972字)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工会统计工作,保障工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工会统计工作在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统计工作的宗旨和基本任务。工会统计工作的宗旨是依据国家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为国家统计调查工作服务。为工会参政议政服务,为工会各项业务工作服务。工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职工的状况和工会工作的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统计监督,为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和参政议政提供统计资料。

二、工会统计工作的职责。全国总工会在政策研究室设立信息统计处,其职责是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指导全国工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职工状况、工会工作状况的全面统计和抽样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统计资料;对涉及全国职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制订全国工会系统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和大城市总工会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县和市地两级总工会应配备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委员负责统计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填报工作,并切实保证兼职工会统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工会统计人员的职责是:组织协调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系统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本系统职工状况的统计资料;对本系统职工状况和工会工作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管理和协调本系统统计资料和统计标准。基层工会统计人员还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各级工会的统计人员有责任搜集和提供国家统计、劳动及其他部门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问题的统计资料,帮助领导掌握全面情况。

三、工会统计调整计划的拟订程序。全国总工会定期分层分类的统计调查项目,由政策研究室拟订,报全总书记处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全国总工会综合性专题统计调查项目,由政策研究室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全总书记处批准。全国总工会业务部门和全国产业工会属于本系统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和产业工会拟订,经与政策研究室协调后,报分管书记批准,方可制定和下发相应的统计调查表,全国总工会业务部门和全国产业工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逐步由全总建立的常规统计网制订及其实施,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全国总工人会业务部门、全国产业工会及地方工会的统计调查应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要重复。

四、工会统计调查计划的措施。凡经全总书记处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备案的统计调查任务,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凡经全总书记处批准的专题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所涉及到的工会组织应保证完成,以保证统计调查工作的统一性和统计资料的整体性。各级工会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应随意修改统计数据。工会统计人员有权按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要求所属有关工会组织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各级工会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按规定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五、工会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工会系统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以保障统计调查中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示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会统一的指标体系由全部政策研究室制化、规范化。工会统一的指标体系由全总.政策研究室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抽样调查城市总工会要配备统一型号或兼容的电子计算机网。

六、工会统计调查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各级工会的统计调查资料,应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和归档,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全总政策研究室负责定期汇总并公布全国工会工作状况的统计资料,由全总书记处批准后公布。地方工会的统计资料,由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批准公布。

七、工会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的领导人要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关心和改善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条件,切实保证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严格督促统计人员执行有关统计制度,保证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工会还应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按国家规定评定专职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努力保持统计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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