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的概念与社会保障的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982页(3210字)

一、劳权是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最基本权利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与劳动问题(国外称为劳工问题),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社会课题,我们在克服重重困难阻碍,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推进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促进劳动关系市场化建设的过程中进入了WTO时代,这个“市场化”将要突破国界,走向全球化、国际化,使劳动关系和劳动问题更为复杂而艰巨。

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产权变革,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外资企业、跨国集团抢滩中国,国内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劳动者阶层。劳动者阶层的形成是劳动关系产生与变革的直接结果,而劳动者阶层的状况又与社会劳动问题的产生及性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劳动问题即劳动者问题,因为劳动者是社会劳动问题的直接承载者。其具体表现主要有失业、低工资、缺乏劳动安全、社会保障不足等等,从根本上说,解决劳动问题,即解决劳动者的权益——劳权问题。

劳权,又称劳工权益,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这一定义说明了劳权的主体是现代产业关系中受雇于他人、以工薪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包括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在内的劳工阶层。劳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的具体体现。

劳权的内容是以劳动权益为基础和中心的社会权利,是国家以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权益。现代国家都以经济立法和劳动立法的形式对于这些权利予以认可和保障。我国的《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八条还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具有“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即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工参与权和平等协商权。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产业关系的发展,劳权的内容在不断充实,劳权逐步发展为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内容的广泛的社会权利。

与其他社会权利相比,劳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社会权益。享有并行使劳权,是劳动者享有和行使其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基础。就劳权本身内涵来说,它也涉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益。实现和保障劳权,需要针对劳权的内容及表现层面,在不同的范围和领域,运用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手段,通过规范和调控、调节劳动关系来达到,并由此在不同程度上减少劳动问题的产生和缓解劳动问题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的功能与内涵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是两个相关而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而构成的体系,它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三大部分构成。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自成体系,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经验、传统与要求来确定并加以划分组合的。

(一)社会保险的基本涵义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而其中又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关于社会保险的含义,人们有多种表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社会保险会议上把社会保险定义为:“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我国的学者对社会保险作了多种定义,比如陈良瑾在《社会保障教程》中将其定义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残疾、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尽管表述较多,但从中可见社会保险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它是以解决社会问题、确保社会安定为目的的,是为实行政府的社会政策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它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

3.它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享受的前提条件是缴纳了保险费,并已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

4.保障的水平略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维持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5.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综上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为其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时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的法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社会保险的内涵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由政府强行建立和实行,一经国家立法确定保险范围,其范围内所有的企业和劳动者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即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不必事先订立契约认可。

保障性是指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即当他们失去劳动能力或中断收入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进步,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目的。

互助互济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社会行为。在社会保障中,互助互济性贯穿于整个基金的筹集、储存和分配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或强者与弱者、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调剂,被保险人的实际使用数往往多于或少于交纳数额,即“取之于我,部分用之于人,或部分取之于我,用之于我”。

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事业一般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比较低,享受时可以以最少的支付获得最大的社会保障。另外,社会还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如医疗护理、社区服务、职业康复、职业介绍等等。

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可以把劳动者普遍面对的风险都列入相关的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应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保障。当然由于资金等条件限制,可以选择最需要保护的群体首先实行。

劳权,指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只是劳权的一个子项,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是抵御现代社会经济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安全网”,对于国家,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减震器”与“调压阀”,其作用与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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