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范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100页(1301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化、制度化,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提高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厂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厂里需要临时解决属于职代会权力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可由厂工会召集厂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团正、副团(组)长和职代会有关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参加的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和解决。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厂党政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章 联席会议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执行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需作部分修改或补充;

(二)审议贯彻落实方案的具体意见、措施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三)向职代会提出厂级领导干部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讨论通过厂级干部工资择优升级和晋级名单;

(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讨论解决提交联席会议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联席会议的程序

第四条 如需召开联席会议,应事先由行政、工会双方协商,确立会议的议题、议程,向党委汇报后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由厂有关部门提供,并应提前五天由厂工会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厂工会主席主持,工会办公室做好会议的通知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凡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若属职工代表大会权限范围内的,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经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厂党委批转后颁发实施。

第十条 各分厂(处室)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分厂(处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厂工会。

××厂工会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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