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会员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106页(17647字)

(一)加入工会应具备的条件

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以后,工会的组织建设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和工会工作方针的组织保证。工会要实现党的政治路线和工会工作方针,就必须加强组织工作,把工会的建设搞好。其中最大限度地吸纳工人入会和加强对工会会员的管理是工会组织建设基本的任务。

1.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才能加入工会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者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这里需特别强调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种非公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等都将面临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局面,各类信息及服务型产业将有更大的发展,在各类新经济组织内的从业人员,也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该是工人阶级的成员,都拥有组织工会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2.加入工会的会员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的组织,参加工会的会员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这是工会性质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工会组织才能含盖工人阶级的全体成员,使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3.应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中国工会章程》的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同时还规定会员退会自由。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职工入会必须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决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吸引职工参加工会时,必须坚持本人申请,工会小组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的组织原则。因为只有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工会,才能保证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才能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才能使会员在自觉的基础上遵守工会的章程,履行义务,维护纪律,保证行动统一,才能使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职工不仅有入会的权利,而且有退会的自由。退会自由的规定,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督促各级工会组织更密切地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监督工会不断改进工作。这一规定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工会是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特点。

但是规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绝不意味着工会可以像俱乐部那样,随意进进出出。会员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工会组织,帮助工会组织做好工作,在出现会员要求退会时,基层工会要慎重对待,要找本人谈话,以便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退会的原因。会员退会后,工会组织还应当继续关心他们。当他们愿意重新入会时,应欢迎他们重新回到工会组织中来,但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4.加入工会的职工必须承认工会章程。

工会章程是指导工会的行动准则,也是规范会员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因此每个要求参加工会组织的职工,首先要承认工会章程。承认工会章程的含义主要是:

第一,承认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会的领导者,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纲领和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愿意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将来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第二,承认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是工会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承认民主集中制是工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并能遵守这个原则参加工会的活动。

第四,能够遵守工会的规定,服从组织领导,执行工会的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会员的义务,行使会员的权利。

因此,凡在工矿、交运、商业等企业单位和文教、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单位以及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人、教员、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公务员,不论是公有、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也不分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季度工,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只要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其会员。

(二)会员入会的手续及对特殊职工入会的规定

1.工会会员入会手续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会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工会会员证。职工加入工会既不同于青年中的先进青年加入共青团(有年龄限制,需有人介绍等),也不同于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加入共产党。加入工会则不受工龄限制,也不需要经介绍人介绍等附加条件。

2.对特殊职工入会的规定

(1)对合同制工、合同工、的入会规定

随着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合同制工、合同工、钟点工等已大量出现,这类职工称其为特殊职工,也只不过是相对于以往的国有及集体企事业职工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改制,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之后,这类职工将逐渐成为我国职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会员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此外,还必须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可见,不管是合同制工、合同工只要符合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只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都可以吸收加入工会而成为会员。全总规定企业中的合同制工、合同工都可以按章程申请加入工会。这主要考虑的是其以做工为主、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合同制工、合同工参加工会同在企事业从事劳动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但需指出的是这类职工不能因参加了工会而要求改变合同。合同制工、合同工、参加工会后,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其会员会籍仍保留在原单位,保留会籍期间不缴会费。其会员重新到其他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劳动,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单位。

(2)对在我国工作的外籍职工的入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1979]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凡是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在中外合资、私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时,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3)对离退休职工的入会规定

职工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既已脱离了原来的职业岗位,一般情况下,工会组织不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对于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组织活动,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退休、离休的工会会员应当保留会籍,这主要是考虑他们年事已高,离开工作岗位后的主要任务是休养、安度晚年、健康长寿。关于参加工会组织活动、享受工会优惠待遇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三)工会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会员的基本权利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每一个工会会员在工会组织中都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这是体现会员是工会的主人,并行使主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选举权就是会员有选举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和担任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职务的权利;表决权就是会员有权对工会委员、工会领导人候选人,工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切工会组织,从工会的小组长到工会基层委员会,直至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都应由民主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组织能否真正体现会员意见和代表会员意见,搞好工会工作的关键。

(2)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一切工会组织:不论是基层工会委员会,直至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及它的干部,都应由会员选举出来作为自己的代表者,为大家办事的,如果事情办得不好,会员当然有权批评。对于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已经完全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工会干部,每个人都有权提出撤换或罢免他的建议,同时要求他的选举单位根据事实,集体来做出处理决定。这一规定把工会工作完全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对于保障工会干部的廉洁奉公、防止脱离群众、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袭是十分重要的。

(3)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这同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是相一致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性问题的意见,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形式和渠道。会员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某些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等,都可以通过工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一些重大的、和带共同性的问题也可以反映给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直至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会的这项权利,体现了工会会员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这项权利既体现了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维护职能,也体现了工会是广大职工群众的代表者。如果会员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会员由于批评和揭发某领导者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职工工作条件很差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而无人过问时,会员都可以要求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交涉、直至提出诉讼。工会组织有责任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向一切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做斗争,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工会的活动除了工会组织的正常民主生活等活动外,还有旅游、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工会举办的事业有俱乐部、文化宫、游艺室、图书馆(室)、阅览室、体育馆(场)、电影院、疗养院、各种教育和训练中心等。每个会员都有权利参加这些活动,并享受这些单位规定的会员的各种优惠待遇。这样不仅可以吸引广大会员踊跃参加这些活动,从中受到教育,增进身心健康,还会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工作,从而也增强了工会的组织力和凝聚力。

(6)在工会的会议和工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些问题的讨论。

具体讲,每个会员都可以在工会的会议上,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利用各级工会的报刊,在更大范围就工会工作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展开讨论,也可就职工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会员对于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通过时,可以行使表决权,表明自己的态度。只有根据全体会员一致的或多数会员的意见做出的决议、决定,才是有效的。

2.会员的基本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规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工人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是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这样,他对国家企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就担负着重大的、历史的责任。工人阶级要实现自己的伟大历史使命,担负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力军的重任,必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科学、技术素质。特别现在已处于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和信息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且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经济全球化及中国已经加入WTO,都对职工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还应该指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无产阶级世界观更是不可忽视的。现今中国工会会员结构复杂,会员不仅包括广大职工群众,也包括掌握一定权利的各级领导干部,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的蜕化变质,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失去了共产主义理想和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而走入歧途。因此,我国工人阶级必须履行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的义务,才能肩负起时代的重任,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企业、事业是属于人民的,办得好不好,与国家整体实力、与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大家都应关心它。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就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这个基本形式,还有的通过三方协商机制,职工董事、监事等,讨论企业的生产发展、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规章制度的订立等问题,选好职工代表,负责评议和选举行政领导人员,批评某些领导人的各种不正之风等等。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每个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出色地完成自己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宪法、法律、纪律、公约、守则等,都是根据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制定的,是保护人民的。因此,每个人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它的成员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遵纪守法,就是要求会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犯法。自觉地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与各种违法乱纪的言行做斗争,以维护社会公德。在一个单位,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讲究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从领导,认真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在新的形势下,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保持社会稳定就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人民群众正当权利和切身利益,要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工会会员要维护社会的安定。首先自己要主动维护社会秩序,不做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另外碰到这类言行要敢于与之斗争。譬如邪教“法轮功”组织的所作所为,就是此类行为。我们不仅不信,还要与之斗争。遇到打架斗殴、侮辱妇女、虐待老幼、出卖假货、污染环境等等,也要挺身而出,给与批评制止和坚决的斗争,勇敢地扶持正气,压制邪气。这是每个工会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5)维护工人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团结互济。

工人阶级是一个强大的阶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工会,作为工人阶级成员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维护会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让会员在政治上、经济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当前,在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困难职工的群体。这些困难职工群体,既是改革的参与者,也是改革成本的垫付者。他们中不少人为了推进改革,承担了改革的“阵痛”。对此,社会,特别是工会应当给与他们特别的关注和帮助。作为工会会员也应发扬阶级友爱精神,尽力帮助他们,在生活上、就业上献一份爱心。一人有难,八方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工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月交纳会费。这是会员对工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作为一个工会会员的基本条件,会员入会时,必须自愿做到这几点要求,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工会会员。

3.正确理解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个组织中的每一个会员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在工人阶级根本利益之上的,是互为条件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谁只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利,而不履行会员的义务,那就说明这种人还不具备工会会员的条件。会员只有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才能充分表明自己真正是工会组织的一员,才能有资格享受工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可见,权利和义务对于工会会员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每个会员要想得到工会的保护,享受会员的权利,就必须对工会关心、爱护、支持。如果认为参加工会就是为了享受某些劳动福利待遇,那显然是不对的。工会会员的事要工会会员办,更要工会会员的互相支持。每一个会员都应按照工会章程,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做一个好会员。

(四)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

会员会籍是每一个工会会员参加工会组织的身份证明,是会员的组织关系。基层工会必须把会员的会籍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和管理好会员的档案;做好会员证的发放、管理和会员的统计工作。当会员调动工作单位或离、退休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转移关系或保留会籍的工作。

1.会员情况的登记

做好会员情况的登记工作是会籍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重视会员情况登记工作,建立和健全会员情况登记制度。

(2)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登记项目。登记的项目一般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经济收入、是否党团员、入会时间、会内职务、家庭成员情况和备注等。各单位工会在实际登记时,登记项目可根据本单位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3)要以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对新会员和调入本单位工作而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要及时地进行登记,对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以及调离本单位而转出组织关系或死亡会员,要及时注销。会员情况发生变化时,登记的有关项目内容也应随之及时变更。

(4)要有专人负责会员情况登记工作。一般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委员负责这项工作,也可以由工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同志担任。

2.会员会籍的处理

关于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中国工会章程》根据不同情况,做了四种规定:

(1)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退会申请由基层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2)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3)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4)工会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

对第四条,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下面几种情况。会籍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工会会员工作调动,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

②会员因失业或下岗、待岗、内退等,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其单位工会应保留其会籍。

③会员如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时,原单位应保留其会籍。新单位组建工会时,再将有关材料转去,恢复其会籍。

3.会员退会手续的办理

《中国工会章程》对中国工会组织性质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说明,我国工会组织的建立实行自愿结合的原则,即职工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这样做,有利于督促各级工会加强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关心职工的疾苦,倾听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切切实实为职工群众办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依赖的组织。

对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应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手续先由本人向所在的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报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后,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对已经办妥退会手续的职工,以后又申请入会,工会组织应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4.会员“被视为自动退会”的情形及其手续的办理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关于“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的规定,无论对于仍在原单位工作的会员,还是擅自离开原单位长期不归的会员,都是适用的。只要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都应视为自动退会。

对会员做出“应视为自动退会”的处理,应由该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全体讨论同意后,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在原会员登记表上予以注销。同时将决定告诉本人,其会员证自基层工会批准之日起失效,由基层委员会收回。

对已经按“视为自动退会”处理的职工,如又申请重新入会,应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5.会员保留会籍手续的办理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承认工会章程,按月交纳会费,经常参加工会组织生活,遵守工会组织的纪律,执行工会组织的决议,是对一名工会会员的起码要求,但有一些会员,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也无法全面履行会员的义务,对这部分会员用保留会籍的处理办法是适宜的。

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委员会,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手续的时间。工会小组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某年某月起停止交纳会费。

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后,离退休者的《会员证》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者(如下岗、失业等)的《会员证》均自从做出保留会籍的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基层工会收回。

6.对会员保留会籍后待遇的规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的规定:“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按照这一规定精神,会员由于退休、服兵役、离职学习或有其他原因,而保留会籍者,一般都已离开了原来的单位和工作岗位,已无法履行会员的义务也无法再行使会员的权利。保留会籍的会员,除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以外,一般就不再享受会员的同样待遇了。

对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保留会籍的职工,虽然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工会组织仍应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情况,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工会组织要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关于这些保留会籍的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主要应由原单位离退休管理部门负责。凡是已经建立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的地方和单位,工会组织应协助搞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尚未建立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的地方和单位,工会组织应积极的推动政府和行政尽快建立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以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使广大离退休职工能够愉快地欢度晚年。

7.特殊情况下会员会籍的处理

(1)会员停薪留职期间的会籍处理。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在停薪留职期间,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2)合同制工人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会籍处理。

合同制工人和因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其会员的会籍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会组织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如果职工到有工会组织的单位重新就业,应及时办理转换会籍关系的手续,恢复其会籍。

(3)离退休职工的会籍处理

《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因此,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会会员,其会籍应按此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离退休人员被原单位续聘或被其他单位聘用时,不必在原单位恢复会籍,其会籍也不用转入临时聘用单位的工会组织。

(4)提前退休及因故经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的会籍处理。

按企业内部规定提前退休或待退、退养及经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他们仍属于原单位的在编正式职工,是工会的会员,其会籍不做处理。

(5)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的会籍处理。

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其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所以一般情况下,其会籍可不做处理。如借调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本人有要求,并经借调单位的工会组织同意,可从原单位办理转出组织关系,转入到借调单位,并按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转入关系的单位交纳会费,参加该单位工会的组织生活,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参军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复员、转业军人的会籍处理。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的精神,会员在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免交会费。服兵役期满,复员或专业到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以恢复会籍。

(7)对极少数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可做出开除会籍的规定。

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会员,主要是指被依法判刑的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判管制或被宣判缓刑,并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一般可不做会籍处理。

8.恢复会籍手续的办理

保留会籍的职工,因保留会籍的条件已经消除,不需要再保留会籍,应及时办理恢复会籍手续。如留职停薪期间已回原单位工作的;下岗、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待业人员原已参加工会,现又找到新单位工作的;参军前已是工会会员,复员或转业到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等,均应为其恢复会籍。

回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其恢复会籍的手续应通过所在的工会小组申报,由基层工会在该职工的会员登记表上注明恢复会籍的日期,并发还《会员证》。

到新单位工作的职工,应由原基层工会委员会填写工会会员证明信,证明该会员的入会时间和保留会籍的原因及时间,连同工会会员登记表转到新单位的工会组织。新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接到工会会员证明信及工会会员登记表后,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恢复会籍,并颁发《会员证》。

(五)会员会费的交纳及管理制度

1.建立交纳会费的必要制度

工会会员按工会章程规定向工会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按时收缴工会会费是基层工会的一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宣传教育入手,同时建立必要的制度。

(1)要对会员进行会员交纳会费意义的教育。通过教育广大会员懂得会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便是会员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要健全会费收交手续制度。从工会小组到车间(部门)工会到基层工会,对上有层层交款和签收的手续制度,从基层工会到车间(部门)工会小组到会员群众,对下有层层公布收到会费情况的手续制度。基层工会财务委员收到会费后,应认真检查核对,及时汇总存入银行和入账后再按规定使用的手续制度。

(3)要管好、使用好工会经费,为会员群众办事,使他们切实体会到工会是自己的组织,乐意交纳会费。

收交工会会费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基层工会组织不能图省事,委托财务部门代扣会费。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在会员工资中直接扣除会费,虽然省事,但却不妥当。因为这样会失去了会员自觉地交纳会费的意义。如果由财务部门代扣工会会费,会影响会员同工会组织的联系,削弱会员的组织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有些单位虽然由会员自己交纳会费,但由于对工会的性质、任务认识的不够清楚,不能按时交纳会费,也不要由财务部门代扣。因为一时不愿意交纳会费是认识问题,说明该会员对工会的工作存在不满或有其他原因,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他们对工会的认识,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扣的办法来解决。另外,按时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光荣义务,由财务部门代扣工会会费也是不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

2.基层工会会费的管理制度

(1)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交纳。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稿费等不计在内。各基层工会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

(2)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

(3)保留会籍人员(如离退休职工、从单位入伍人员等)不交纳会费。

(4)工会会员加薪后,应随时调整收费数额,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5)工会会费由工会小组负责收取,并按季上交给上级工会。

(6)工会会员有特殊生活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工会小组讨论,基层或车间工会批准,会员在一定时期可免交会费。

(7)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账,使用情况应按季张榜公布。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审议。

3.特殊情况下,会费收缴的处理办法

(1)职工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虽保留工会会籍,但不再交纳会费。

(2)合同制工人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保留会籍,但不需交纳会费。如重新就业,则恢复会籍,再按规定交纳会费。

(3)提前退休或待退、退养及单位批准长期放假的职工,长病假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在假期仍需交纳会费。

(4)下岗、待岗人员在下、待岗期间不用交纳会费。上岗后仍需交纳会费。

(5)参军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参军后无需交纳会费。复员后,恢复了会籍再交纳会费。

(六)工会会员代表的产生

1.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本人应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工会工作,能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多少来确定。会员在200人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25%;会员在501人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20%;会员在1001人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6%至10%;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如会员人数超过一万人,则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人,即会员代表为会员的5%不到。对个别特大型企业,会员代表需超过500人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如果该企业工会是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则应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另外,现在全国还有不少的中外合资、乡镇、私营企业等小型企业,成立工会后,会员人数不到200人。这类企业,一般就不选举会员代表。要开会就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经上级工会批准,但代表人数应不少于会员的30%。

3.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的产生

(1)选举会员代表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工会选举的原则,即:“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要做到“充分体现选选举人的意志”就必须在选举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愿,切实保障选举人民主权利的行使。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做到:

①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所在单位(如分厂、车间、科室等)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通过反复酝酿再经过会员充分讨论后,提出名单,上报基层工会评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律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③选举人拥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力。如选举人认为对候选人情况不明或不满意,有要求更换候选人、不选任何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力。

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及手段,强迫、威胁、拉拢选举人选举谁或不选举谁。

⑤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如果多于投票人数,则选举结果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则选举结果有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此选票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则视为有效票。

⑥选举结果如和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⑦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的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⑧选举过程中,决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决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选票情况发生,更不允许以各种借口对选举人或候选人制造事端、打击报复。

⑨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⑩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所属工会组织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组),推举正、副团(组)长各1人。代表团(组)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⑾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4.工会会员代表的职责及免除

(1)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3)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4)积极参加对基层工会领导人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6)积极宣传贯彻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7)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8)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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