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运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121页(4449字)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权力机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工会基层委员会要进行认真的准备工作。也可成立专门的筹备小组。主要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1.组织选举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一般应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2.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是为了了解代表条件。

3.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

4.酝酿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以及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在整个酝酿过程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发动和组织各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和广大会员群众提名,自下而上地进行反复讨论。

5.草拟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大会决议。工会基层委员会准备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必须在大会前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还要在会前准备好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交大会讨论的决议可在会前草拟好。

6.在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要先召开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大会的议程和主要文件、决议草案等。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报批手续

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工会基层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前后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1.召开代表大会以前,应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代表选举情况。初步酝酿下届委员会、常委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名额及其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和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必须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后,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2.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已选出的常委、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三)基层工会选举的规定

对于基层工会的选举,《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1.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工会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任期相同。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工会小组长由工会小组选举产生。选举中,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3.代表、委员、候选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必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自下而上的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员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

5.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代表、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一般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先要增选为委员。

(四)基层工会选举方式

《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就是选举人在选票上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只填写自己同意的候选人姓名,或者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前的空格中画上规定的同意或不同意的符号,自己也可以填写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的姓名。

基层工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是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充分反映选举人的意志,同时可防止在选举中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

(五)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基层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对基层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4.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5.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工作要点

1.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一个月内,由上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2.每届代表大会的每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召集。

3.每届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

4.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工会代表或会员。

5.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6.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有代表大会做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基层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予以补选。

7.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基层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团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代表团(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8.在规定的时限内,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成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9.向基层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提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10.基层工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11.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举行选举会议时,本届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七)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会员代表大会通常有以下议程: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2.预选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或讨论通过候选人名单。

3.正式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4.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

6.讨论和决定本基层工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7.讨论并表决通过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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