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集体合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70页(10440字)

本合同由__(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__(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三条 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凡企业范围内的各__科(室)、职工均须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

第五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企业及工会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管理、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工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企业及工会禁止职工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第六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之标准。

第七条 工会作为全体职工的代表,有义务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有义务教育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降低成本,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职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八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时向工会拨缴经费,在研究、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企业制定的措施不得与本合同相违背。

第九条 企业有权依法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进行教育,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令其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条 企业、工会和职工均须相互尊重他方的权利,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招工工作坚持男女平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向企业提出书面异议,企业在接到工会的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并委托工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年。当事人双方在履行期满后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予同意:

(一)本单位工龄达__年的;

(二)连续工龄达__年的,本单位工龄达__年的;

(三)距离退休__年的。

第十五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会和职工通过职代会形式对__干部的聘用实行__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企业重新研究处理。

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和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或职工离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企业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个人收益同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档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竭尽全力适应市场需要组织有效生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职工收入增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二)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考虑物价增长因素;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一般支付月工资不低于__元,确实困难的单位也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__元(本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国家、省、市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经营生产困难,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给职工分配正常劳动任务,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享受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在国家未实行工伤保险之前,治疗期间暂按该职工负伤治疗前一个月本人实得日平均工资计发。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日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日平均工资计发,治疗期终结经有效鉴定:

(一)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护理的,发给__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月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护理费。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他人扶持的,发给90%的__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月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依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补贴由企业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努力消除职工待岗。因非职工原因造成待岗并能积极参加转岗培训,服从调度安排者发给不低于__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__元。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合法规章制度扣罚金额时,以保障职工最低生活为前提。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__%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资以__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时,可由其授权的人代领,代领者必须在工资发放明细表签名栏签章方可领取。

第三十条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同级工会说明情况。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工会及职工应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__小时。

第三十四条 依前条规定企业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安排延长日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公休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工作不能间断的;需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工作需要及用户急等交货赶制急件的,通过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调方可加班。

第三十六条 下述情况,职工必须服从安排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行的节假日及公休日:

元旦(一月一日)放假壹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叁天;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放假叁天;国庆节(十月一)放假叁天;以上十天法定节假日如逢公休日,应予顺延。

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__;少数民族节日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教师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有权根据电力供应及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调整公休日,但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本合同期内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失业救济保险,并逐步增加其他险种。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及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部门鉴定其伤残程度,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待遇(包括护理费)。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停工医疗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活动,若有违者,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停发其工资和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企业实行死亡抚恤。

职工死亡后,享受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责任改善物质文化生活设施以及住房、医疗、食堂、学校、幼儿园、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企业应完善职能,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确保20 年福利目标的实现,即:__。

(一)__;

(二)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实现人均增资__元。

第四十五条 企业保证福利基金的提取和合理使用,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劳动模范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引进设备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五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对不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企业有权查处。职工对企业管理人员违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视工作需要招收部分女工。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十六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五十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十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十九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条 企业实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保险。

第六十一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__工资加补贴执行。

计划生育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婚女职工每隔__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第六十三条 企业提供女职工卫生设施和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不低于__元。

第六十四条 企业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六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六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六十八条 合同期满__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六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第七十一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方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七十五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赛,提高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十六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七十七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

第七十八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

第七十九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章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

第八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应就合同履行情况每季度相互通报一次。

双方其他代表或职工若发现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时,可以及时向各方首席代表报告。

第八十一条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下,为求协商解决。

第八十二条 当合同双方不能就争议协商解决时,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八十三条 签定本合同的职工一方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第八十四条 合同双方均有组织职工学习、教育职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均有监督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十一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八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时,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职工违反本合同时,企业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九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互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年。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呈__劳动人事局、__总工会3份备案。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方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

代表: 代表:

记录号: 记录号: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续订劳动合同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续订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

甲方__(签章)

乙方__(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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