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总公司集体合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81页(5495字)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共谋总公司发展,某集团总公司代表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某市某工会代表总公司职工(以下简称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总公司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总公司每年的目标和跻身世界五百强的总目标,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要在党组织领导下,教育职工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行政统一指挥,支持行政依法经营和从严管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三条 企业应尊重工会行使代表和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在确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制订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有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总公司本部和系统所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各企业可参照本合同签订本企业的集体合同,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原则,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关系

第五条 企业的用工计划应经平等协商确定。企业招工应优先从本行业下岗待业职工中招聘。

第六条 企业录用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正式签订、续订劳动合同七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工会应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和企业双方可就劳动合同的续订进行平等协商,并对续订的条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时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企业破产或经济性裁员,应按规定程序向工会或者职工说明情况,方案要报职代会审议。

第十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企业在制订职工下岗分流、内部待退休等方案时,必须有工会参加,其计划和实施方案应进行平等协商并提交职代会通过。

双方应共同关心推进再就业工程,拓展就业渠道,年安置率不低于下岗分流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五。

第十二条 企业应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搞好百分之二十职工的常量培训工作。工会应动员职工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加快“四有”职工队伍建设。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订和修改分配制度和增减工资幅度、增减工资方案,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或与工会平等协商决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某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困难企业应根据这一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工会动员职工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在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职工年人均收入应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 职工工资应按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企业不得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劳动法》“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须按规定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教育职工树立工人阶级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利用八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避免经常性加班,制止强制性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国务院具体办法未颁布前,可按照市政府第××号文件规定执行,条件许可的企业可以高于该标准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工会应当参与这项制度的制定并配合落实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保护的管理和做好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高温季节应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在生产现场提供足够的清凉饮料,做好高温慰问工作,为高温职工设置高温休息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应提供可靠的防护措施和定期健康检查,至少两年一次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脱岗带薪疗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向职代会报告工作时,必须提出和汇报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的计划和资金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完善设备、设施、工作场地和环境。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和定期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企业发生危害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通知工会组织,共同参加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全面执行《劳动法》对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的规定。至少两年一次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劳动法》和本市规定的假期。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应按照市劳动厅第××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满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相适应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按规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凡少数、欠缴上述基金和费用的企业,暂缓购买轿车,暂缓购买用于改善企业领导的住房,并应落实补缴措施。

企业应于二〇〇一年底前完成人均住房四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住房解困任务。

第三十条 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应积极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工会应鼓励和提倡职工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企业应支持工会发展特急特需互助互济储金会,支持工会建立企业帮困送温暖基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保障下岗待工职工的基本生活,每月支付的生活费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共同做好困难职工送温暖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特困职工的救济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困难补助标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及时报销医药费。困难企业要认真清理拖欠职工医药费,凡拖欠已死亡职工的医药费,应于二〇〇〇年底前清欠;凡一九九九年底以前拖欠的医药费,要摸清情况,排出计划,筹集资金,分期落实,抓紧清欠,于二〇〇一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凡二〇〇〇年新发生的拖欠职工医药费,各企业要努力做到及时报销。亏损企业要积极自筹资金,努力降低拖欠金额。在清欠医药费时,对劳动模范、离休干部、残疾职工、享有定期补助的特困职工和孤老及八十岁以上的退休职工要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某市劳动局第××号文件的规定,加强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企业每年为约占全体职工百分之五的先进职工和即将离、退休人员提供疗、休养机会。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应成立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企业与工会,并向职代会汇报。

第三十七条 双方均可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按《某(集团)总公司平等协商制度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所形成的协议、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双方可就续订集体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在新合同未签订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合同可以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合同有效期自审核同意后生效日起至二〇〇二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与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十一份,双方各执两份,报党委一份,报劳动局三份,报上级行政、工会主管部门备案三份。

第四十四条 列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某集团总公司 某市某工会

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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