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单位的防火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788页(6361字)

(一)古建筑单位的防火安全组织和制度

1.古建筑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确定一名主要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文物保护法》、《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博物馆安全保卫规定》以及有关的消防法规等。

3.确定专职、兼职防火干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逐级防火检查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和检查维修保养制度;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制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值班巡逻检查制度等等。

5.建立防火档案。将古建筑和管理使用的基本情况;各级防火责任人名单;消防组织状况;各种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历次防火安全检查的情况(包括自查、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的检查);火险隐患整改的情况;火灾事故的原因、损失、处理情况等;一一详细记录在案。

6.组织职工加强学习文物古建筑消防保护的法规,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群众主动搞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的自觉性。

7.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训练,每个义务消防队员要做到:会防火安全检查,会宣传消防知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保养维护消防器材。

8.古建筑单位都要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并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队共同组织演习。

(二)古建筑单位的防火管理工作

1.利用古建筑拍摄影视、组织庙会时应进行的防火管理

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和组织庙会、展览时应做好以下防火管理工作:

(1)利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和组织庙会、展览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前将活动的时间、范围、方式、安全措施、负责人等,详细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文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活动。

(2)古建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向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提供拍摄电影、电视或举办展览会等活动的场地和文化资料。

(3)获准使用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或举办展览会活动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负责抓好现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好文物古建筑。

②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活动项目和扩大范围。

②根据活动范围,配置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古建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在现场值班,巡逻检查。

2.对古建筑改善防火条件、创造安全环境应做的工作

(1)凡是列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外,不得用来开设饭店、餐厅、茶馆、旅馆、招待所和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机关以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已经占用的,有关部门须按国家规定,采取果断措施,限期搬迁。

(2)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已经堆放、储存的,须立即搬迁。

(3)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包括在殿堂内利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等,以避免破坏原有的防火间距和分隔,已经搭建的,必须坚决拆除。

(4)在古建筑外围,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易燃棚屋,必须拆除;有从事危及古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协助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必要时应予以关、停、并、转。

(5)坐落在森林区域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设宽度为30~35m的防火线,以免在森林发生火灾时危及古建筑。在郊野的古建筑,即使没有森林,在秋冬枯草季节,也应将周围30m以内的枯草清除干净,以免野火蔓延。

(6)对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特别是闷顶内的梁架等应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在修缮古建筑时,应对木构件进行防火处理。

(7)古建筑内由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制作的饰物,特别是寺院、道观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

(8)一些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群,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使某一处失火时,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处。

3.对古建筑应完善的消防设施

(1)开辟消防通道

①凡消防车无法到达的重要古建筑,除在山顶外,都应开辟消防通道,以便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能迅速赶赴施救。

②对古建筑群,应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开辟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最好形成环形。如不能形成环形车道,其尽头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其面积应不小于15m×15m。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2)改善消防供水

①在城市间的古建筑,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在每座殿堂、庭院内安装室外消火栓,有的还应加设水泵接合器。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应按10~15L/s计算,要求能保证供应一辆消防车上两支喷嘴为19mm的水枪同时出水的量,消火栓采用环形管网布置,设两个进水口。

②规模大的古建筑群,应设立消防泵站,以便补水加压,体积大于3000m3的古建筑,应考虑安装室内消火栓。

③在设有消火栓的地方,必须配置消防附件器材箱,箱内备有水带、水枪等附件,以便在发生火灾时充分发挥消防管网出水快的优点。

④对郊野、山区中的古建筑,以及消防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古建筑,应修建消防水池,储水量应满足扑灭一次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3h的用水量。在通消防车的地方,水池周围应有消防车道,并有供消防车回旋停靠的余地,停消防车的地坪与水面距离,一般不大于4m。在寒冷地区,水池还应采取防冻措施。

⑤在有河、湖等天然水源可以利用的地方的古建筑,应修建消防码头,供消防车停靠汲水;在消防车不能到达的地方,应设固定或移动消防泵取水。

⑥在消防器材短缺的地方,为了能及时就近取水扑灭初起火灾,需备有水缸、水桶等灭火器材。

(3)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

凡属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须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施。

①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古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火灾探测器种类与安装方式。

②重要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内,应安装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建筑物周围容易蔓延火灾的场合,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水幕。

为了不影响古建筑的结构和外观,自动喷水的水管和喷头,可安装在天花板的梁架部位和斗拱屋檐部位。

为了防止误动作或冬季冰冻,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应采用预作用的形式。

③在重点古建筑内存放或陈列忌水文物的地方,应安装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④安装上述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古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对整个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实行集中控制与管理。

(4)配置轻便灭火器

为防止万一,在一旦出现火情时,能及时有效地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标准配置轻便灭火器。

4.对古建筑生活和维修用火的管理

(1)在古建筑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煤气管道。

(2)炊煮用火的炉灶烟囱,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3)冬季必须取暖的地方,取暖用火的设置应经单位有关人员检查后确定地点,指定专人负责。

(4)供游人参观和举行宗教等活动的地方,应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标志。工作人员和僧、道等神职人员吸烟,应划定地方,烟头、火柴梗必须丢在带水的烟缸或痰盂里,禁止随手乱扔。

(5)如因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5.对古建筑用电的管理

(1)凡列为重点保护的古建筑,除砖、石结构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一般不准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如必须安装使用,须经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由正式电工负责安装维修,严格执行电气安装使用规程。

(2)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应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用金属管穿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配线方式一般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以便在人员离开时切断电源;并安装熔断器,作为过载保护;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

(4)在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不宜采用大功率的照明灯泡,禁止使用表面温度很高的碘钨灯之类的电光源和电炉等电加热器;灯具和灯泡不得靠近可燃物。

(5)没有安装电气设备的古建筑,如临时需要使用电气照明或其他设备,也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由电工安装。到批准期限结束,应即行拆除。

6.对古建筑使用香火的管理

(1)未经政府批准进行宗教活动的古建筑(寺庙、道观)内,禁止燃灯、点烛、烧香、焚纸。

(2)经批准进行宗教活动的古建筑(寺庙、道观)内,允许燃灯、点烛、烧香、焚纸,但必须注意安全,小心用火。

(3)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最好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管理。

(4)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缸内,以免碰翻。

(5)神佛像前的蜡烛,也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把蜡烛的头改装成低压小支光的灯泡,明亮又安全。

(6)香炉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禁止用木板制作。

(7)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涂料,以防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起燃烧。

(8)放置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

(9)除“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外,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10)焚烧纸钱、锡箔的“化钱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7.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注意的防火问题

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防火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修缮工程较大时,古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规定,将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措施、现场组织制度、防火负责人、逐级防火责任制事先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未获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2)工地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义务消防队、值班巡逻、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等消防安全措施都必须落到实处。

(3)在古建筑内和脚手架上,不准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如必须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按规定要求执行。

(4)电刨、电锯、电砂轮不准设在古建筑内;木工加工点,熬炼桐油、沥青等明火作业,要设在远离古建筑的安全地方。

(5)修缮用的木材等可燃烧物料不得堆放在古建筑内,也不能靠近重点古建筑堆放;油漆工的料具房,应选择在远离古建筑的地方单独设置;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漆稀料,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6)贴金时要将作业点的下部封严,地面能浇湿的,要洒水浇湿,防止纸片乱飞遇到明火燃烧。

(7)支搭的脚手架要考虑防雷,在建筑的四个角和四个边的脚手架上安装数根避雷针,并直接与接地装置相连,确保能保护施工场所全部面积,避雷针至少要高出脚手架顶端3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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