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71页(3496字)

(一)财产保险的职能

1.几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众所周知,财产保险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补偿制度。然而,在对待财产保险具有何种职能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多种主张或观点。概括而言,对财产保险职能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一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职能应当且只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即财产保险承保人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办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以补偿保险客户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利益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的惟一职能。

(2)双重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不仅具有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同时还兼具着筹集资金的职能,二者均是财产保险的职能,从而可以称之为双重职能论。

(3)多重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职能是多重的,不仅具有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筹集资金职能,而且也具有分散风险、防灾防损、融通资金、稳定社会等职能,上述职能均是缺一不可的。

(4)主次职能论。该种理论观点认为,财产保险的职能可以分为主要职能与次要职能或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其中财产保险的主要职能包括组织经济补偿和分散风险,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则是财产保险的次要职能或派生职能。可见,主次职能论实质上亦是多重职能论的变种。

2.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惟一职能

我们认为,职能是事物本质的要求和体现,也是社会分工赋予每一个部门或行业的特定职责及其所要达到的目标。从财产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实践来看,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惟一职能。理由在于:

(1)财产保险的产生是因为社会需要有专门的行业来承担起组织经济补偿的责任,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而非其他。

(2)财产保险承保人筹集资金是为了组织经济补偿,并非为筹资而筹资;至于国家的筹资职能,应当是社会分工赋予其他部门的职责。因此,保险部门与其他企业一样,只能承担纳税义务而非肩一负筹资职责。

(3)财产保险承保人开展防灾防损是为了自身经济效益和更好地组织经济补偿,防灾防损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赔款支出的多少和能否承担起全部损失补偿职责,并非国家或社会强调保险人承担防灾防损的任务,因为这种任务需要由防汛抗旱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来承担。

(4)财产保险人融通资金是为了积聚保险基金、稳足企业财务和应付大灾发生,不存在为融资而融资的职能,因为融资是社会赋予银行、信托业的特有职能。

(5)财产保险的开办,客观上能够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但安定社会绝对不是财产保险的职责或职能,它只能是保险人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客观效果首先是要服从于组织经济补偿和为保险业投资者赚取利润。

综上所述,双重职能与多重职能或主次职能论混淆了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手段及效果之间的关系。强调财产保险的单一职能,不仅是财产保险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因为任何夸大财产保险职能的理论都只会将财产保险的发展引向歧途。例如,中国以往对保险业(主要是财产保险业务,因为当时人身保险业务非常有限)的高税收政策,就是在决策者将筹集资金当成保险职能的条件下形成的。当然,强调财产保险的单一职能,并不意味着保险人不能从事筹集资金、融通资金、防灾防损工作,而是必须开展这些工作,以便能够更好地承担起组织经济补偿的责任。因此,财产保险的职能单一化,并不妨碍保险人在履行职能的基础上做好其他工作。

(二)财产保险的作用

从共同分摊海损制度到现代财产保险制度,财产保险的发展壮大本身表明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风险保障需求的不断增长,也表明了财产保险是一种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起重要促进作用的制度。具体而言,财产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维护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财产保险在当代社会对各国都是一种必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和发展了财产保险制度,保险人就可以对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经济补偿,受灾单位或个人就能够及时恢复受损的财产或利益,从而保障生产和经营的持续不间断地进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2.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损意识,使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后果得到有效控制。尽管各种灾害事故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财产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形成了一支专门从事各种灾害事故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其次是保险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必须高度重视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工作,并积极参与社会化的防灾防损工作。例如,保险人在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通过承保前的风险调查与评估、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检查与监督、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致灾原因调查与总结等,均会起到良好的防灾减损作用。有的保险人还直接参与社会化的防灾减损活动,或者向减灾部门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和各种防灾设施等。因此,财产保险的发展,客观上使社会防灾防损的力量得到了壮大和强化,最终使灾害事故及其损害后果得以减轻。

3.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而各种灾害事故作为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却往往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例如,两家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都是优良的,但一家遭灾受损,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另一家未遭灾,则会趁有利时机迅速扩展市场。因此,灾害事故的发生会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如果建立财产保险制度,各企业便可以将平时不确定的风险通过一笔较为公平的保险费转嫁给保险人,这种不稳定因素的消除,使竞争的社会环境更加公平化。依此类推,对于城乡居民家庭和社会成员个人而言,财产保险亦是消除其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必要机制。因此,财产保险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维系作用。

4.有利于安定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稳定社会秩序。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富也日益增长,如果没有财产保险,贫困的社会成员会因灾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富裕的社会成员亦将因灾害而沦为贫困。如果参加了财产保险,城乡居民的财产或利益损失就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从而免除了生产、生活方面的风险之忧,避免了灾后要依靠政府救济、单位扶持、亲友帮助、民间借贷的连锁反应,最终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城乡居民生活的正常化。

5.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财产保险的发展必然需要不断增设机构和网点,扩充从业人员,从而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和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压力。如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仅有300多个保险分支机构和1000人左右的从业人员,到1996年底则发展到6000多个保险分支机构和1万多个代理网点,整个保险行业吸收着30多万名工作人员,而且机构、网点与从业人员的增长之势十分强劲,这对于劳动力资源过剩的中国而言,显然是一个重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中国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长期偏低,而保险业的发展,其本身就是壮大了第三产业,对于调整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完善社会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均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

总之,中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有功于国、有益于民的“朝阳”产业,应当得到高素质、高速度、全方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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