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2118页(1286字)

各分支机构: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由2001年1月9日召开的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国消防协会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协会分支机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以及由协会主办的杂志社、刊物编辑部、网站等。根据工作需要,中国消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对协会分支机构进行撤消、合并、新设等调整。

三、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争取挂靠单位的支持。

四、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的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以促进消防学科建设、消防产业发展、消防人才培养、普及消防科学知识为目的,充中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自觉维护协会声誉。

五、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吸收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热情为协会会员、单位会员服务。

六、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统计表以及协会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七、与各分支机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以及涉及范围广泛或超越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活动,事先必须报经协会领导批准。活动结束后,要向协会写出专题报告。

八、各分支机构进行换届时,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本机构主任委员负责,向有关方面提出成员候选人员名单,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换届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人员组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协会备案。

九、各分支机构为会的二级组织,不具有独立法资格,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发展本组织会员、成员单位。不得设立派出机构。

十、各分支机构围绕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对成效突出的,协会将给予表彰励。

十一、本规定自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消防协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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