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管理的组织和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428页(5057字)

消防管理组织和人员,是实施消防管理必要的组织条件,是解决“谁来管”的问题。企业消防管理组织和人员,一般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监督员;安全生产萎员会或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安全负责人;安全(安监)部门或保卫(消防)部门和专(兼)职防火安全干部。

(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消防监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除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外,其他所有部门、单位和居民的消防工作,统由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县以上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相应的消防监督机构,即公安部设消防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消防局,地、市、州、盟公安局(处)设消防局(处),县、旗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设消防科(股),分级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消防法》,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主要职权: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5.审核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参加竣工验收;

6.对开业经营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8.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

9.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0.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进行裁决;

11.其他有关消防事宜。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分工履行下列相应的消防监督职责:

1.对本管辖地区或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2.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3.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4.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5.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

6.其他由主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授权从事的工作。

企业的消防工作,除设有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履行一定消防监督职能的专职消防支、大队或消防处、科外,均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职权范围内的监督。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负责人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防火安全委员会;小型企事业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是一种没有固定编制的安全或消防管理和决策组织,它由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任主任(组长),吸收生产、计划、动力设备、安全或安监、保卫或消防、劳动工资、工会等处(科)、室(队)负责人参加,其办事机构是本单位的安全(安监)部门或保卫(消防)部门。

无论是单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还是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在消防方面的主要任务有下列各点。

1.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检查落实情况。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和办法,对超越部门职权的重大消防问题进行决策。

3.研究分析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部署消防工作,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对消防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

5.协调、动员、督促各部门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根据我国消防法规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5.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7.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8.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9.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责任者;

10.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实施奖惩。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个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作为法人代表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当然的防火负责人。法人代表也可以授权一名行政领导人作为单位防火负责人,分工主抓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防火负责人,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变更时,要做好交接,同时向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三)安全(安监)部门或保卫(消防)部门和专(兼)职防火安全干部

许多企事业单位设有安全(安监)职能部门或保卫(消防)职能部门,并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或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它们的消防工作职责是:

1.组织实施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消防规定、规章、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收集和整理消防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资料,当好参谋;

3.督促检查火险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行为;

4.编制消防工作计划,制订或修订消防规章制度;

5.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和专职、兼职防火干部,负责组织学习和训练;

6.配备和管理消防器材;

7.组织制订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指导职工群众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参加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9.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者,或事故责任者以及违反规定者,提出奖惩意见:

10.经常与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保持联系,互通情报,接受业务监督,做好各项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安全(安监)部门或保卫(消防)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懂得消防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干部,分工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完成职能部门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设有防火机构的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不仅是本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也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除了应当履行上述职能外,还应当负责审批三级动火和单位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义务消防组织

义务消防组织是基层单位同火灾作斗争的群众性自防自救、自我管理的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成员不脱产,对本岗位的火险情况最了解,离可能起火的部位最近,发现火警最早,有利于及时运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扑救火灾。他们平时是防火骨干,着火时是灭火尖兵,具有较强的机动性。特别是在没有建立专职消防队、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依靠义务消防队对火灾实行自防自救,尤为必要。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储存、经营组织,普遍建立义务消防队(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管理下,执行下述任务。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消防管理规定和制度,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规定和制度的行为。

2.掌握消防知识,参加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火险点和控制点。

4.在基层班组开展防火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

5.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积极参与扑救,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对到达火场的专职或公安消防队,迅速、准确地提供情况,并在火场总指挥员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和弄清火灾原因。

义务消防队的队员应力求精干,挑选政治思想过硬和工作表现良好、热心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职工来担任。队员人数应根据所在单位或场所的消防工作量来定。一般原则是:职工多的单位,队员所占的比例可相应少些;职工少的单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和仓储部位,队员所占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保证基层班组每班次都有义务消防力量。

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必要的学习、训练、演习、考核、奖惩制度。单位领导应有计划地安排义务消防队(组)每月有一次学习或训练活动,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际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考核,以保证组织健全,随时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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