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消防给水规划设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460页(3427字)

(一)消防给水设计规划

1.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2.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3.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

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二)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2.发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4的规定。

表5-3-4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贮煤场的总贮量为100~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15L/S;总贮量大于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20L/S。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三)室内消防给水

1.在建(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

(2)运煤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3)其他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

(2)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应在底层或运转层由水平干管构成环状,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发电厂主厂房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2条设计。

(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设计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0kPa;当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发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5)主厂房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为高压系统时,应在底层及运转层上的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6)主厂房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

3.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建(构)筑物的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

(2)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m3时,可采用18m3

(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采用高压供水装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五)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

高压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3.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

4.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5.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高压消防系统宜设置稳压泵。

6.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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