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566页(2391字)
在城镇规划中,对于新建的建筑物均要求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果不留足够的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恶果。特别是农村民宅和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例如哈尔滨某街道为易燃建筑密集区,1983年冬天,某一个大院起火,当时在8级大风下,火势迅速蔓延,大火波及5条街道,758户居民2224人受灾,烧毁数百栋房屋。
为了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并为消防扑救创造条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求建筑物之间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这个间距应力求使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其相邻建筑物在辐射热的作用下,不加任何保护而又不致被火烤着。这就是防火间距的概念。
(一)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1.火灾蔓延的途径
研究表明,火的传播途径主要有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和飞火。就确定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热辐射、热对流和飞火。
(1)热辐射。火灾的火焰和高温从房屋围护结构的门窗洞口向外传播,如果火焰辐射热的强度比较高,虽然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仍然可能把被它照射的可燃物烤着起火。在建筑火灾中,火焰和烧热的构件都可能发出热辐射。非燃烧体构件的温度一般不会很高,所以辐射热大部分来自燃烧的火焰。而火焰热辐射的面积,又是随着洞口面积、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建筑物的层数和长度而变化的。当可燃物受到邻近燃烧的建筑物辐射时,距离越近,接收的辐射热越多,引燃相邻建筑之可燃物的时间就越短。
(2)热对流。起火建筑物炽热的烟气由室内冲出门窗洞口向上升腾,室外温度较低的空气从窗口下部进入室内,形成冷热空气的对流。炽热烟气从窗口冲出时温度很高,能把流经的可燃物引燃起火。
(3)飞火。在热对流和风力的影响下,火灾中尚未燃尽的物质会被抛向空中,形成飞火。飞火落点可达几十米、几百米,甚至上千米,如果落到可燃物上,就会形成新的起火点。
显然,如果按照飞火因素确定防火间距是不合理的,与节约用地的方针相违背。至于“热对流”,通常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较小,也不宜作为依据。因此,考虑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是对于相邻建筑物的威胁比较大的热辐射强度。
2.可燃物的种类和数量
火灾时热辐射强度的大小与建筑内可燃物的多少是成正比的。此外,可燃物的种类不同,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其热辐射强度也不同。如汽油、苯、乙醚、丙酮等易燃可燃液体要比木材、纸张等可燃物燃烧速度快,热值高,其热辐射强度相应比较大。
3.相邻建筑物高低的影响
一般来讲,较高建筑物的火灾对于较低建筑物的影响要小些,较低建筑物的火灾对较高建筑物的威胁较大。
4.消防扑救需要
考虑到火灾时的消防扑救,需要在建筑物之间留有一定的距离,便于消防车辆的停靠、操作和对室外消火栓的使用。
(二)确定建筑物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够满足扑救火灾和控制火势蔓延的需要。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起火后,消防队在火灾初期及时赶到现场,距该车间10m处有一座砖木结构的食堂,在消防队水枪保护下没有蔓延,但木封檐被烤碳化。又如另一木材厂板材车间,距相邻一座三级耐火等级建筑8m,该车间发生火灾时,虽然也有消防队用水枪保护,但由于距离较近,消防人员在强烈的热辐射下,无法施救,结果相邻建筑被蔓延起火。我国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各类建筑物之间最小防火间距作出了规定。规范中确定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有四点:
1.必须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特别是高层建筑,以登高消防车停靠、通行、操作的最小场地为依据,确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主体与裙房和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不小于9m;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1~14m。
2.防止火灾蔓延。主要考虑热辐射强度的危害,满足在火灾初期,消防人员能够扑救和控制火灾的场地需要。如某次火灾,两栋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工业建筑相距8m,消防队员在喷雾水枪的保护下,脸上仍然被烧伤。因此,对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乙、丙、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节约用地。土地是无法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基本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了节约用地,要对不同用途、不同耐火等级以及采取不同防火措施的建筑物分别作出规定。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高层建筑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当储罐为地下直埋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一般规定减少50%,既保证了安全,也节约了用地。
4.防火间距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