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568页(3188字)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该规定在1995年修订时,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高层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比原规定减少4m。这个修改,主要是从近几年城市改造中遇到的实际出发,本着既保证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的。

表3-2-6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2.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规模较大的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从城市安全布局上,应当布置在远离市区的偏远地带。所以,该表只规定高层建筑距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品库房的防火间距。这里的化学易燃物品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甲、乙类储存物品确定。

表3-2-7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注:(1)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2)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3.高层建筑与厂房、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8的规定。该表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与一般的工业厂房和各类城市公用供气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这类问题在工程设计实践中常常遇到。城市民用燃料燃气化是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对于治理环境、防治污染、方便市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带来许多问题,其中难以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是设计人员经常碰到的问题。因此,尽量减小储罐容积,从设备本身的安全可靠性上采取措施,都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表3-2-8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二)非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1.一般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一般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9的规定。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民用建筑中生活设施和用品大多是可燃物,属于一般火灾危险,因此,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随着建筑物耐火等级的降低而加大。目前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绝大多数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定为6m,低于卫生、日照等的要求,很容易做到。从消防角度来看,6m的防火间距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旧城区改造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具体困难,因此在附注中作了一些放宽要求:

表3-2-9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5m。

(3)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5m。

(4)两座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4的数值减小25%。

(5)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6层的住宅,如果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以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仍按表3-2-9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距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重要的公共建筑距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50m。

规范中的这些要求,既考虑了消防安全,又从实际出发,为建筑防火设计提供了依据。

2.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的一般防火间距要求是相同的,不应小于表3-2-10规定的间距,但有以下附加说明:

表3-2-10 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的防火间距按照表4.5中的数值增加2m。

(2)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可按表4.5中的数值减小2m。

(3)高层厂房、库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按表3-2-10中的数值增加3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

(4)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均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2-10中的数值减小25%。

(7)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8)数座厂房(甲类厂房和高层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确定。

以上主要介绍一般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对甲类厂(库)房、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在此不一一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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