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743页(6780字)

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应符合消防法规的规定与要求。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和掌握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按照我国目前消防法规的分类,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人员需要掌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火灾探测和报警设备制造标准、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及消防行政管理法规等五方面的消防法规。这五方面法规的内部关系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对火灾探测与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等消防系统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和各类自动消防系统设计规范对每个系统的设计提出具体要求;火灾监控设备选型要掌握我国的设备制造标准;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施工验收规范是对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的最终检验和考核;消防法及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是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应该掌握的,设计人员在系统设计时更应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消防行政法规。总之,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核心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系统的设置应根据现行建筑类防火规范,包括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版)、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版)、GBJ98-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设置范围进行设计。尤其在设计智能建筑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充分考虑智能建筑设计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这一现状,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系统的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章第4节对火灾监控系统设置作了如下规定: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和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

9.4.2.15 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品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同样,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章节中对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新修订的《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已根据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设置要求,新增加了“系统保护对象及火灾探测器设置范围”一章,更加方便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

在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时,一般应注意: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就安全而言,标准就高不就低;如有疑问,报请公安部、建设部等规范制订的主管部门解决。

(二)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火灾报警区域是将火灾监控系统所警戒的范围按照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报警单元。通过报警区域把建筑的防火分区同火灾监控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在火灾监控系统设计中,首先要正确地划分火灾报警区域,确定相应的报警系统,才能使报警系统及时、准确地报出火灾发生的具体部位,以便就近采取措施,扑灭火灾。在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合本国的建筑风格,都在本国的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中,对火灾报警区域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德国VdS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计与安装规范)(1992年版)规定:“安全防护区域必须划分为若干报警区域,而报警区域的划分应以能迅速确定报警及火灾发生的部位为原则”。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消防法规的体系情况,在划分报警区域时要充分考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高规”、“建规”等)中有关“防火分区”的概念,火灾报警区域应以防火分区为基础。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1.1条规定: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布局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按常规,每个火灾报警区域应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或区域显示盘,报警区域一般不跨越楼层。因此,除了高层公寓和塔楼式住宅,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所警戒的范围一般也不得跨越楼层。

火灾探测区域是将报警区域按照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探测单元。每一个火灾探测区域对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楼层显示盘)上显示一个部位号。这样,才能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火灾报警的具体部位。因此,在被保护的火灾报警区域内应按顺序划分火灾探测区域。国外规范也是这样规定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4.2.1条规定:火灾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以划分为一个火灾探测区域。

为了兼顾各种建筑的特殊情况,对一些非重点保护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也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①相邻房间不超过5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②相邻房间不超过10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还规定:楼梯间(包括敞开或封闭的)、防烟楼梯前室(包括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及建筑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对近几年使用较多又比较成熟的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缆式感温及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也给予了考虑,第4.2.1条规定: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其有效探测长度应在20~100m之间。

火灾探测区域是火灾监控系统的最小单位,代表了火灾报警的具体部位。它能帮助值班人员及时、准确地到达火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扑灭火灾。因此,在设计火灾监控系统时,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正确划分火灾探测区域。

(三)自动和手动触发装置

火灾监控系统中应设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已成为国际惯例。国际标准ISO/TC217240-1提供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框图(见图3-3-15)中,A为探测器,代表自动触发装置,D为手动报警站,表示手动触发装置。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所谓触发装置是指能自动或手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火灾探测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是自动触发器件,手动报警按钮、启泵按钮等是人工手动发送信号、通报火警的触发器件。在设计火灾监控系统时,应同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尤其是人工报警简便易行,可靠性高,是自动系统必备的补充。

下面,通过手动报警器与消防启泵按钮的兼容性问题,说明手动触发装置的重要性。手动报警器与消防启泵按钮的区别是:1.手动报警器是人工报警装置,启泵按钮是启动消防泵的触发装置;虽然两种信号都接到消防控制室,但两者的作用不同;2.手动报警按钮按防火分区设置,一般设在出入口附近,而消防启泵按钮按消火栓的布点设置,两者的设置位置和标准不同;3.手动报警按钮的信号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消防启泵按钮的信号接到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盘上;火灾报警时,不一定要启泵。所以,手动报警按钮一般情况下不兼作启泵用。如果这两个触发装置在某个具体工程中设置标准完全重合,可以考虑两者兼容,设计火灾监控系统时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监控系统的核心单元,尤其在智能建筑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中火灾信息数据处理方法和火灾模式识别方法决定了火灾监控系统基本性能与适应性。根据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类型编号,可以初步了解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基本性能,这对于智能建筑中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选型和系统性能初步判断十分重要。

鉴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基本类型划分为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种,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229-1999《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型号含义如下:

-消防产品中火灾报警设备分类代号,用“J”表示。

-火灾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用“B”’表示。

应用范围特征代号,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适用场所,具体表示方法是:

B-防爆型(位置在前),省略为非防爆型

C-船用型(位置在后),省略为陆用型

-分类特征代号及参数;分类特征代号(在前)用一位字母表示:

Q-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J-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T-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L-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分类特征参数用一或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分类特征代号为集中、通用、集中(联动型)、通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分类特征参数是可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数;对于分类特征代号为区域、区域(联动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分类特征参数可省略。

-结构特征代号,用字母表示:

G-柜式结构

T-台式结构

B-壁挂式结构

-传输方式特征代号及参数,传输方式特征代号用一位字母表示:

D-多线制

Z-总线制

W-无线制

H-总线无线混合制或多线无线混合制

传输方式特征参数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传输方式特征代号为总线制或总线无线混合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传输方式特征参数是总线数;对于传输方式特征代号为多线制、无线制、多线无线混合制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传输方式特征参数可忽略。

一厂家代号,一般为二至三位,用厂家名称中有代表性汉语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表示。

一主参数代码,用主参数的回路数或每回路的地址数和无线地址数之间用斜线隔开表示。具体方法是:回路数用一或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每回路的地址数用二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无线地址数用二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集中或集中(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无需反映;对于区域、通用、区域(联动型)、通用(联动型)多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多线回路数;对于区域、通用、区域(联动型)、通用(联动型)无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无线地址数;对于区域、通用、区域(联动型)、通用(联动型)总线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线回路数和每回路的地址数;对于区域、通用、区域(联动型)、通用(联动型)总线无线混合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总线回路数、每回路的地址数和无线地址数;对于区域、通用、区域(联动型)、通用(联动型)多线无线混合制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参数表示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多线回路数和无线地址数。

(五)系统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

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分为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设备的工作接地十分重要。为保证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设备正常工作,规范明确规定:

1.火灾监控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2)当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2.火灾监控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型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3.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塑料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火灾监控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保护接地,在《工业与民用电子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保护接地的规定是: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应作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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