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的处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4页(2074字)
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依法作出的处置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
1.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责令当场改正: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禁吸烟、使用明火的;
(3)公共场所在营业时间将安全出口锁住,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的;
(7)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消防安全巡逻人员脱岗的;
(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隐患的;
(9)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0)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行为。
2.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1)开办公众聚集场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举办、使用的;
(2)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4)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造成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5)建筑内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疏散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7)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9)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影响使用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检查不落实的;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电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
(13)单位职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的;
(1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
(15)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
3.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一经检查发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4.对被责令限期整改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后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填发《复查意见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