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防组织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7页(993字)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已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为主的多种消防队伍并存的消防组织体制。

(一)公安消防队

是由公安消防机构领导下的专门从事火灾扑救的军事化力量。我国现有的公安消防队包括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和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我国兵役制公安消防队组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是由公安消防民警组成。1965年公安消防队员实行义务兵役制,1976年中队以下干部转为现役制,1983年1月中央决定公安消防队伍统一实行现役制,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消防力量中的主力军。职业制公安消防队由广东深圳首先建立。广东省深圳市于1984年按照“特区特办”的精神,在考察了香港的作法之后,招收了一批本地和外地青年,建立了职业制公安消防支队,由政府拨给经费,人员纳入公安行政编制,享受公安干警待遇。近年来,为缓和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广东、福建、浙江、黑江、辽宁、山东等地由地方政府出编,招收一些公安职业民警充实消防队伍。另外,在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中的消防工作人员实行的也是职业制。

公安消防队除应履行火灾扑救的法定主要职责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例如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露事故,参加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斗争等。

(二)专职消防队

主要是由企业事业单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建的专门从事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化组织。专职消防队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有本单位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三)义务消防队

城乡义务消防队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基层组织建立的非专业性的民间消防组织,是一种单位和群众自防自救的组织形式,是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的一支最基本力量。它是消防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符合消防工作社会化、全民化的要求,它在火灾的初期扑救工作中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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