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及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15页(2575字)

(一)紧急避险的含义与条件

“紧急避险”是刑法中的一个术语,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的紧急避险的行为。这种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避免受到危险的损害,而实施了保护性行为。这里所说的危险,是正在发生并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人的生命财产危险的真实状态;这种危险主要来自人的行为或者自然灾害和动物侵袭等因素。对于推测、想象的或者已经过去、尚未发生的危险,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2.必须是在无其他办法可施、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3.必须是本人职责所允许的,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利益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必须是以损害较小合法利益的代价,保全可能遭危险的更大的利益,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得失相当,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得小失大,是法律不允许的。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要求。

(二)灭火救援的紧急避险与法律保障

在灭火救援中,由于报警及时,扑救得力,大量火灾很快被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公民群众扑灭,很少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当然,绝不能说灭火救援中不会出现紧急避险的灾情或者不需要紧急避险的手段。事实上,像我们这样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大国,在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制度,加强火灾预防的同时,在灭火救援中,必须有打大仗、打恶仗的思想准备和行动措施,其中包括审时度势,树立紧急避险的思想观念和行动准备,不致于一旦遇到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的恶劣火情时,不知所措,慌乱无主,贻误战机,对国家对人民造成巨大损失。根据消防工作的长期实践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在灭火救援中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的几种情况:

1.大片易燃居民建筑区发生火灾,占居民建筑区三分之一的上风区已经一片火海,火势借着五级大风的风力不可阻挡地向处在下风的三分之二的居民建筑群袭来,而毗邻该居民建筑群的一座储存数千万元商品的百货仓库,也在大火威胁之中。火场指挥员面对如此火情和不利环境,首先必须争分夺秒,组织指挥一部分兵力,将毗邻火场的一片建筑物拆除,堵截火势向下风区蔓延。这一紧急避险举措,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居住在被拆建筑中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保全了大片居民建筑和价值数千余万元的仓库。

2.某山林失火,火势借着6级寒风向一座千年古刹、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袭来。为保住这座古刹,砍掉了部分林木、拆除了紧挨古刹的临时工棚和民房,开辟出一条隔离带,阻挡了火灾的蔓延。

3.某街道工厂失火,波及民宅,火势借风力、气流迅速蔓延、扩大。火场总指挥员根据火情侦查以及现场环境,发现火灾蔓延方向将侵袭到一座纺织厂和附近的一个液化气罐站,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当机立断,作出决策,布置部分兵力拆除毗邻燃烧区的一幢民房,开出了一条隔离带,经过不到半小时的努力,民房内的10多户居民疏散到了安全地带,火势被挡在隔离带一边,火灾扑灭了;隔离带另一边的民宅、厂、站保住了。

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针对这些情况,新公布施行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作出紧急处置的某些决定。其中之一: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个规定,为火场总指挥员在灭火救援中实施紧急避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又为火场总指挥员为灭火救援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灭火救援中行使紧急避险权的法律责任

在灭火救援中,在行便紧急避险权的问题上承提法律责任的,有两种情况:

1.《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火场总指挥员为了扑救火灾的需要,法律赋予包括“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内的六项权力;而有些火场总指挥员由于实践经验不足,遇到应当行使紧急避险权力、采取非常措施时优柔寡断或者由于私心太重、怕丢“乌纱帽”,在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而“裹足不前”,错失战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巨大损失。无论前者或者后者,在应当行使紧急避险权力的时候不用,从而导致巨大损失,属于玩忽职守,放弃了火场总指挥员的职责,构成了渎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火场总指挥员由于对火情判断有误,在下令拆除毗邻建筑物的范围过大,专家认为拆除其中一半建筑物足可以阻挡火势蔓延,属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失。按照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两种情况,都触犯了刑律,但是情况不同。第一种情况是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漠不关心,放弃职守;第二种情况是紧急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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