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与支出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16页(16996字)

(一)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在国内财险业务核算中,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部分。在本节中,主要介绍财险业务核算中其他相关的业务收入与支出的核算问题。

1.利息收入的核算

在保险会计核算中,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是相互区别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也截然不同。通常我们所讲的保险投资,既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包括动产、不动产投资,也包括保险贷款和同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等,范围很广。相应地,由此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统称为投资收益,但从严格的会计角度来讲,企业的对外投资是指一个企业以贷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是指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随时购入或转让债权或股权的凭证的统称,包括公司发行的长期债券、股票和政府发行的公债等。因此,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主要核算保险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投资到期回收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份额等。在这一节中,主要探讨的是国内财险业务的核算,剔除了涉外业务和保险投资,因此,保险投资收益的核算在这里不做详细讨论。

利息收入则是指保险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的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了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央银行和同业之间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这些规定,明确地划分了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在财务制度中的不同核算内容,决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利息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收入,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对其加强核算。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设置“应收利息”、“利息收入”等账户,“利息收入”是损益类科目,核算的是保险公司各类利息收入。发生额记该科目贷方,借方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因此该科目期末无余额。“应收利息”核算保险公司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属于资产类科目,每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到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举例如下:

例:按银行通知单,活期存款利息600元已转入本公司活期存款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利息收入 600.00

2.追偿款收入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追偿款收入来源于其代位追偿权利的行使。当被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由于第三者疏忽、过失或故意的侵权行为所致,且导致损害的事故又属保险责任范围内时,被保险人既可向保险人索要赔款,又可向作为肇事者的第三者索要赔款。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四大原则之一是损害补偿原则,为了不使被保险方因保险赔偿而获利,也为了公平起见,规定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按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4条也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人在保险赔偿之后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保险代位追偿的金额超过赔偿金额,则应将超过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经从第三者责任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果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任何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的一大区别即在于寿险业务从性质上属于定额给付而非损害补偿,因为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寿险中不存在代位追偿的问题,而在财险业务中,保险人的追偿款收入在其业务收入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偿款收入的核算,应设立“追偿款收入”账户,该账户属损益类科目,核算向保险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收入。收到追偿款入账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本科目。若追偿款收入部分大于所支付的赔偿,则入账时采取一借多贷的形式,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追偿款收入”和“应付或暂收款”。将追偿款收入多于赔款金额的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时,借记“应付或暂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全部结转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因此本科目期末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个体户投保汽车险,保险期限内汽车被一违章驾驶的汽车所撞。经鉴定,车身损失达30000元,被保险人自己负担2000元,保险人赔付28000元。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得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几经周折,终于追回30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取得追偿款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追偿款收入——汽车险 28000.00

应付及暂收款 2000.00

将2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时:

借:应付或暂收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例:某运输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000元。经查,事故发生纯属第三者责任,运输公司从第三者处取得10000元赔款后,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在赔偿10000元后代位追偿,从第三者处取得追偿款10000元。业务会计分录为:

支付赔款时:

借:赔款支出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向第三者追回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追偿款收入——货运险 10000.00

3.手续费收入的核算

保险公司因其地理位置或技术条件的优势代理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检验、赔款理算等业务而收取相当的费用,这部分收入称为手续费收入。另外,保险公司与其他同业进行再保险往来时,作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年终核算时,由分入公司支付的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和纯益手续费(或盈余佣金)也算做分出公司的手续费收入。保险的会计核算中,应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以核算和监督手续费的收入情况。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发生手续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保险公司获得代理检验费3000元。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手续费收入——代理手续费收入 3000.00

例:甲公司年终从乙公司处取得分保手续费18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手续费收入——分保手续费收入 18000.00

例:年终手续费收入共50000元,结转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手续费收入 50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0

4.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保险公司在经营基本业务之外,还从事一些附营业务,取得一些其他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租赁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外汇买卖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等。虽然这些业务的经营对象并不稳定,收入也不固定,并且收入量在整个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较小,但它们都是保险公司为了盈利目的而专门从事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保险公司为获取这些收入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因此必须认真核算。为此,保险公司应设立“其他收入”科目,并且根据其他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当发生其他营业收入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保险公司获得某企业咨询收入5000元,已划拨该公司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收入——咨询收入 5000.00

期末转结利润:

借:其他收入——咨询收入 50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0

5.其他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其他营业外收入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务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发生这些营业外收入时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来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即可。

(二)手续费支出核算

1.手续费支出的概念

随着保险市场发展的日趋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以及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业务的中介,在保险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国《保险法》第122、123条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通常保险经纪人的佣金也由保险人来支付(也有被保险人支付佣金的情况)。无论代理手续费还是佣金,只要是由保险人依据所代办业务的险种,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人的酬金,统称为手续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是保险公司业务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标准,但代理手续费支付总额最高不得突破交费期内实收保费的8%。佣金最高支付总额不得突破缴费期内实收保费的5%。已支付佣金的营销业务不得再支付代理手续费。虽然手续费支出在保险公司的成本中所占比重并不显着,但保险公司在其成本核算中同样应重视对该支出的核算。

由于保险会计应遵循配比原则,使收入与其相应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对于产生某项收入所支付的费用或成本必须同期入账;同理,对于当期不予入账的收入,其相应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也必须从当期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是严格的配比原则要求。在实际手续费支出核算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手续费支出并不按配比原则作当期和下期的划分。,我们知道,由于保单年度和会计年度的不一致,到会计年度末核算的时候,保费收入依据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天数划分为已赚保费和未赚保费。因此,从理论上讲,为了这笔保费收入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也应随着保费收入的提取而将一部分转作为下一年支出。但是,由于手续费支出并不很大,为了节省计算工作量,实践中的作法是把当年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全部算作当年成本,而并不作当期成本如下期成本的划分。

(2)手续费比率的几个考核指标。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代理人代办的业务,其手续费支出和保费收入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并且根据险种的不同,这一比例的高低也不同。与经纪人相关的手续费支出和保费收入之间也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由于手续费的高低与保费收入密切相关,通常用入账保费收入与手续费之比来表示手续费比例。即

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和营业费用、营业税金是保险综合成本中三项最重要的内容。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往往需要核定综合成本率的高低。我们前面提到,保险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计算实际赔付率(又称有效业务赔付率)。因此,在核算保险企业成本时,为了统一口径,手续费支出比例也可以手续费支出与实际保费收入的比例来表示,使赔付率和手续费比例有可加性,构成综合成本率的一部分。这样,又有了一种核算手续费比例的指标,为了避免与前一种核算公式相混淆,这里以有效手续费比例表示即。这两个指标通常是不相符的。

例:某保险公司当年入账保费100万元,已赚保费50万元,未赚保费50万元,转回上年责任准备金40万元,已付赔款50万元,转回上年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7万元,提存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9万元。手续费支出6万元。则

其实单就考核保险手续费支出的比例而言,使用手续费支出比例要比有效手续费比例更为合理。符合配比原则的有效手续费比例与手续费比例的差额(0.067-0.06=0.007)在于在有效手续费比例的核算中,手续费支出没有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划分为当年和下年的支出,如果考虑当年发生100万元入账保费,有50万元为已赚保费,50万元为未赚保费,以该比例划分手续费支出,则有3万元(6×50%)应作为当年手续费支出,其余3万元转作下年支出。同时假定上年提取未赚保费的比例不变,为50%,手续费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例为5%,则可得上年末提取的应转作今年手续费支出的额度为。则可得出另一个完全反映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手续费支出比例指标:

其他条件不变,若上年手续费比例也为6%,则,与上述手续费比例相同。若上年手续费比例为7%,。可以看出,手续费支出是否做当年和下期支出的划分,可以影响到保险企业综合成本率的高低,继而影响保险企业利润率的高低。如果实际手续费比例高于有效手续费比例,说明企业核算中人为减少了当期成本,虚增利润,相反,如果实际手续费比例低于有效手续费比例,说明会计核算加大了当期成本,使利润有所减少。因不能正确反映保险经营的成果,这是用有效手续费比例指标核算的一个缺陷。

(3)以有效手续费比例指标核算对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一般来说,由于手续费支出在保险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因此,将其全部作为当年支出来处理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也不是很大。如上例中,今年计算所得佣金率为6%,而在假定上年手续费比例分别为5%、6%、7%,保费收入为80万元的情况下,实际手续费比例分别为0.056、0.06、0.064,可见最终对于真正的保险利润率的影响分别为-0.004、0、0.004,即:使用有效手续费比例指标分别使得年终利润下降了0.004或不变或增大了0.004。这种影响通常可忽略不计。但在下列几种情形下,这种核算方法就有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核算造成较大影响:

①当保费大量增加时保费猛增,必然导致手续费也大量增加,但年末核算时,有50%的保费收入转入下一年,而手续费支出则都算作当期成本。因此,保险公司的当年利润就会受到较大影响。

例:某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如表3-2-17所示。

表3-2-17

1995、1996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比例均为50%,则1996年度有效手续费比例为:

实际手续费比例则为:

(假定手续费支出在当年和下一年的划分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相同)。这样核算手续费支出,最终使保险公司业务的实际利润下降了4%。

②如果每年的手续费支出并不按相同比例支付,而是随着保单签发年限的递增而不断减少,将各个年份的手续费支出分别计入各年的成本,也会影响到当年的业务经营成果。这一问题在寿险业务中反映最为显着。由于在第一年展业时是争取新保单的签发,费用支出很大,因而保险公司在第一年支付给寿险业务代理人的手续费都相当高。在香港,第一年,寿险业务代理人甚至可以拿到相当于保费收入50%的手续费,以后在第二年、第三年等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手续费支付,但比例逐年递减并且与第一年相比也大大降低。在加拿大,有的寿险险种第一年手续费比例高达50%~60%,第二年合同继续则代理人可拿到35%的手续费,以后逐年递减,10年以后基本上不再给付。第一年相对较高的手续费比例是对展业费用开支的补偿,而新保单的签发,是具有长期性质的人寿保险业务以后存在和续保的基础。完全将第一年的手续费支出算入当年成本的核算方法并不能如实反映保险人当年的业务经营成果,这些费用应由以后的保单年度作一些分摊。

③在签发长期保单的情况下,手续费用一次性支出,而保单有效期则跨度很长。这样,将手续费支出全算作当年开支,对利润核算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2.手续费支出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手续费支出的情况,应设“手续费支出”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企业按规定支付给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以及分保业务支付的手续费,属损益类科目。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立明细账。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手续费支出”,该科目期末无余额。

手续费的支付是依据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的比例计算的,对于应收未收到的保费,先计算应付手续费,设立“应付手续费”科目来核算,属负债类科目,按往来单位设明细账,通过该科目来核算应收保费所对应的那部分应付未付的手续费。因保费未收妥入账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应借记“手续费支出”,贷记本科目。随着应收保费的收回,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记“应付手续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1)一次性收入保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

例:某保险公司收到代理机构甲5月份货运险保费20000元,并即时按5%的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将1000元划入甲代理机构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9000.00

手续费支出——货运险 1000.00

贷:保费收入 20000.00

(2)分次收入保费,分次支付手续费。

例:某保险公司收到代理机构乙企财险业务保费报表,应有保费收入900000元,分三次支付,随同报表交来银行转账支票300000元交付第一期保费。国内企财险业务代理手续费为5%。该公司即时开出银行转账支票,支付手续费15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应收保费——企财险——代理机构乙 600000.00

贷:保费收入 900000.00

借:手续费支出——企财险 4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应付手续费——企财险——代理机构乙 30000.00

第二次、第三次代理机构乙付清保费,保险公司通过转账支票分两次付清代理手续费30000元时,会计分录为(两次相同):

借:银行存款 285000.00

应付手续费——企财险——代理机构乙 15000.00

贷:应收保费——企财险——代理机构乙 300000.()0

(三)费用的核算

1.费用的概念

费用是保险营业收入形成和实现的必要条件,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有着重要影响。《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的定义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企业的各项费用大多数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为谋取营业收入而发生的,但有些费用则是由于某些非正常经营的事件的发生而发生的,比如资产盘亏、非常损失、罚金支出等。为了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首先应明确各种费用支出的界限。

费用按其是否与营业收入有关,可划分为营业费用和非营业费用两大类。营业费用是指保险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了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资产耗费,是保险企业为盈利而付出的代价。非营业费用,通常被称为营业外支出,是与保险营业收入没有必然联系的资产耗费和损失。这里只对保险企业的营业费用做详细讨论。保险公司费用支出的主要项目有以下几类(从费用核算的角度看,不包括赔款支出):

(1)业务管理费。

保险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内容十分庞杂,主要包括:

①保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应由保险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如: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电子设备运转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水电费、外事费、公杂费等。

②保险企业负担的有关社会公益义务性质的费用。如:劳动保险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行业保险费、绿化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税等。

③为管理和组织保险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理赔查勘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董事会费等。

④摊提性质的资产使用费。如:折旧费、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递延资产的摊销和其他资产的摊销等。

(2)财务费用。

指保险企业为了筹集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保险业务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3)各种准备金。

①贷款呆账准备金。保险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用于核销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当年实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②投资风险准备金。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③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提取,用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当年实际提取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4)其他一般性费用支出。

①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开业不满三年(含三年)的保险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9‰掌握使用;开业满三年以上的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6‰掌握使用。

②业务招待费。保险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掌握使用。

③防灾费。指保险公司为加强参加保险的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公司支付防灾费的标准为: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控制使用;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控制使用。

2.费用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各项开支,有一些设专门账户,在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表中列明的有“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累计折旧”、“应付福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费用核算时,在相应的科目项下进行,对于无法归口的费用项目,应设立“营业费用”账户,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税金”等科目。“营业费用”属损益类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营业费用”,期末该科目应无余额。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保险公司3月15日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提取行政管理人员3月份工资总额50000元备发。同时提洗理费3000元,职工补贴费5000元,以备与工资一同发放。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58000.00

贷:银行存款 58000.00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50000.00

应付福利费 3000.00

营业费用 5000.00

贷:现金 58000.00

例:保险公司接到甲化工厂出险通知,派人前去调查。查勘费(以现金形式)支出500元,核定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赔付50000元,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款支出 50500.00

贷:现金 500.00

银行存款 50000.00

例:如上例,经查勘后,认为损失并非保险事故所致,保险公司拒赔。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理赔查勘费 500.00

贷:现金 500.00

例:保险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印刷保单、信封等印刷品的费用1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印刷费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例:保险公司支付车船使用税5000元,印花税15000元。会计分录为:

计提应交税金时:

借:营业费用——税款 20000.00

贷:应交税金——车船使用税 5000.00

——印花税 15000.00

例:保险公司年末提取坏账准备金2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200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00

例:某保险公司从银行借入一笔款项。按项算,第一季度应付短期借款利息6000元,季度末收到银行通知,实际发生利息6800元。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月末预提短期借款利息2000元:

借:营业费用——利息支出 200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2000.00

2月末仍预提利息2000元,核算方法与1月份相同。

3月末支付利息,并结转本月应计的利息支出:

借:营业费用——利息支出 2800.00

贷:预提费用——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2800.00

借:预提费用——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6800.00

贷:银行存款 6800.00

(四)属于营业费用的税金核算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保险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理应依据国家税法照章纳税。归纳起来,保险公司所缴纳的税金,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列入成本的税金,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第二类是列入营业支出的税金,主要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三类是在利润环节上,冲减利润总额的税金,主要指所得税。

为了反映和监督属于营业费用、列入成本支出的税金交纳情况,应设置“营业费用”、“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锐、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印花税

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有关保险公司应缴纳的税种及其核算,还可参考本书第十二章“保险成本和利润核算”的有关内容。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1.营业税金的确定

就国内财险业务部分来讲,绝大多数险种的经营都应该缴纳营业税,只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由保险企业按实收保费计算缴纳,不同险种的保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并无差别。营业税税基一般为应纳税险种的实收保费,国内财险业务实行分保的,原保险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分入人的保费之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庆纳税险种实收保费×适用费率

保险企业的营业税按月缴纳。这里应纳税险种的实收保费指当月实际收到的保费,既包括本月投保本月收到的保费,也包括前期的应收保费在本月收妥的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应纳税险种的实收保费=本月应税险种的保费收入+上月应税险种应收保费账户余额-本月应税险种应收保费账户余额

从1997年1月1日起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调整为8%。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保险公司营业税额的5/8为计税依据,与营业税同时缴纳,适用税率根据保险公司所在地不同有所区别。如果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税率为1%。计算公式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是保险公司按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发展中小学教育,与营业税同时缴纳。计算公式为:

教育率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税率

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保险公司应设立“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金”账户。前者核算保险公司在营业环节上缴纳的税金,属损益类科目,后者核算保险企业按期计算的应交税金,属负债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记期末保险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金及附加,贷方记年终结转“本年利润”额度和保险公司收到的减免税金额度。该科目按税种设明细账,期末无余额。“应交税金”科目贷方记每期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应交税金和退回的多交税金;借方记实际交税或按规定补交的税金。该科目按税金种类设明细账。

保险企业在缴纳税金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应上缴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等。为了便于这些项目的核算,应设立“其他应付款”账户。该科目亦属负债类科目,贷方记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方记实际上缴的各种款项。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多交了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则表示未交足其他应付款。

保险企业的营业税金平时预交,年终汇总结算。业务核算举例如下:

例:某保险公司本月应税险种保费收入100000元,上月应税险种“应收保费”账户余额8000元,本月应税险种“应收保费”账户余额30000元。则:

营业税=(100000+8000-30000)×8%=6,24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5%计)=6,240×5%=312(元)

教育费附加=6,240×3%=187.2(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6,240.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312.00

——教育费附加 187.2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6,240.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312.00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187.20

例:保险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营业税金50000元,以及税率为7%的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50000.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0.00

——教育费附加 1500.00

贷:银行存款 5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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