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的编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557页(12902字)

(一)保险公司利润表概述

1.利润表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1)利润表的概念。

利润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及其形成情况的会计报表。它反映保险公司从年初起至报告期末(包括本月份)止累计实现的全部收入与支出、利润(或亏损)总额以及净利润(或净亏损)形成的情况。所以,利润表是一种动态报表,也是会计报表体系中的一种主要报表。

(2)利润表的特征:

保险公司的利润表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利润表,它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①利润表由三张表构成。

由于各类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方法、费用构成、准备金的构成和提取方法各不相同,因此,影响其承保利润的因素也不同。如果只设置一张利润表,就不能清晰地反映保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构成情况,也不便于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因此,保险公司的利润表由三张表构成,即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如表2-2-43所示)、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如表2-2-44所示)和再保险公司利润表(如表2-2-45所示)。

②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承保利润和营业利润的构成有其特殊性。

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承保利润由保险业务收入减保险业务支出和准备金提转差后得出。与其他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比较,保险业务支出的范围更大。保险业务支出既包括保险赔款或给付,也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发生的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手续费、佣金和营业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在计算承保利润时,还应扣除各项准备金提转差,即提存数减转回数的差额,这正是保险公司核算损益的一个重要特点。与其他公司营业利润的构成相比,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包括投资收益、利息净收入和汇兑净收益。

(3)利润表的作用。

通过利润表,可以从总体上了解保险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及净利润(或亏损)的实现及构成情况;同时,通过利润表提供的不同时期的比较数字(本期数、本年累计数、上年数),可以分析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及利润的未来发展趋势,了解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由于利润既是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综合体现,又是保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通过分析利润表,可以掌握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利润表的结构和内容

(1)利润表的结构。

利润表常见的结构有单步式和多步式两种。①单步式利润表。单步式利润表通常将所有的收入项目放在一起,并加计其总额;将所有的费用支出项目放在一起,并加计其总额;然后用收入总额减去费用总额,一次性计算出利润总额。单步式利润表比较直观、简单,编制方便,但它没有揭示出收入与费用之间的联系,不便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具体分析,也不利于同行业之间报表的比较评价。②多步式利润表。多步式利润表通常采用报告式结构,损益的计算被分解为多个层次。多步式利润表的优点在于,便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有利于不同公司之间进行比较;更重要的是,利用多步式利润表,有利于预测公司今后的盈利能力。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表是依据配比会计原则设计的,其基本结构是将主次经营业务收益划分区间,详尽反映公司损益的多步式报表。利润表的内容按照计算损益的过程,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保险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保险业务支出和准备金提转差,计算出承保利润;第二部分,以承保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汇兑收益,减去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计算出营业利润;第三部分,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第四部分,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计算出净利润(或亏损)。

(2)利润表的内容。

利润表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构成承保利润的各项要素。承保利润以保险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为取得保险业务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有关流转税)和准备金提转差后得出。

②构成营业利润的各项要素。营业利润在承保利润的基础上,加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汇兑收益,减去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后得出。

③构成利润总额的各项要素。利润总额在营业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得出。

④构成净利润的各项要素。净利润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本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后得出。

3.利润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

利润表各项目的“本月数”主要是根据损益类总分类账户的净发生额填列;其“本年累计数”则根据各损益类总分类账户的累计净发生额填列,或者根据上期的“本年累计数”加上“本月数”填列。

(二)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2)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①“保费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追偿款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赔款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⑤“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⑥“分出保费”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⑦“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⑧“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⑨“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⑩“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⑾“营业费用”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⑿“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⒀“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⒁“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⒂“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经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⒃“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⒄“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⒅“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⒆“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⒇“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汇兑收益”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6)“利息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8)“其他支出”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财产保险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锐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0)“利润总额”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31)“所得税”项目,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2)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①“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死伤医疗给付”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满期给付”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满期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⑤“年金给付”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⑥“退保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⑦“赔款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⑧“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⑨“分出保费”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⑩“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⑾“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⑿“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⒀“佣金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⒁“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⒂“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⒃“推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⒅“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⒆“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⒇“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28)“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0)“其他收入”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理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32)“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保户利差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人寿保险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6)“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7)“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38)“所得税”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再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再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本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2)再保险公司利润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①“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②“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③“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④“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⑤“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⑥“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⑦“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⑧“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⑩“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⑾“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⑿“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⒀“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险业务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⒁“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⒂“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⒃“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买入返售证券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⒅“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理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⒆“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⒇“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卖出回购证券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的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保险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号填列。

(25)“所得税”项目,反映再保险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利润表编制举例

例:华中财产保险公司1999年度损益类科目的全年发生额情况如表2-2-42所示。

表2-2-42 损益类科目全年发生额情况表 单位:元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表,如表2-2-43所示。

表2-2-43 华中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附注: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略)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格式如表2-2-44所示。

表2-2-44 人寿保险公司利润表

附注: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略)

再保险公司利润表的格式如表2-2-45所示。

表2-2-45 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附注: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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