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交割的违约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628页(1255字)
实物交割环节的另一项业务就是对交割违约的处理。属于交割违约的情况有: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支付不足;卖方会员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各期货交易所对于交割违约都有许多界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处罚方式主要有:
(1)不管买方或卖方会员,有上述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支付该合约交割结算金额5%的违约金;受害方有权作出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
(2)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的,买方会员应于交割月份下一月的15日之前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交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认事实后,违约方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如买方会员可接受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实物,买卖双方应根据质检结果自行协商价格,由卖方向买方补偿质量价差,再通过交易所进行款项的交收;如买方会员不能接受该批货物,对卖方会员实施违约处罚。
(3)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有违约所得的,没收违约所得,并处交割结算金额的3%至30%的罚款。
(4)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1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5)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一旦发生会员在交割中有一方违约,交易所必须代为履约。因卖方交割违约不能提供交割仓单、但买方会员选择继续交割的,交易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所内公开竞价征购贷物,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会员该合约交割结算金额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如果买方交割违约不能提供交割货款、但卖方选择继续交割时,交易所应对已交付的实物按照规定时间在交易所内公开拍卖,拍卖成功,买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交易所支付卖方会员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合约交割结算金额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
会员交割违约应承担的违约罚款和违约金,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的一定期限内交纳,否则,交易所将从违约方可动用的结算准备金中扣除。对于可动用的结算准备金不足以抵扣者,交易所有权动用违约会员的其他权益用于弥补。
由于交易所代为履约,对违约方实施的违约罚款应作为交易所的收入处理。若交易所因某种原因未能如期履约,也同样应向受损方支付赔偿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