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皮革工业手册制革分册》第681页(2295字)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存在时,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依照其内容分类,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五大类。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同属强制性标准,是主体标准,与之相关的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是前两个主体标准的支持系统。

环境标准按要素分类,有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土壤和固体废弃物环境标准、噪声和振动环境标准等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截止到1996年底,国家环保局共制定各类环境标准372项,其中国家环境标准344项,行业环境标准28项。

对制革水污染物控制,国家环保局曾先后颁布有GB 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皮革工业)》。这两个标准的颁布实施对控制制革工业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地面水水域的分类(GB 3838-88)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2.海水水质的分类(GB 3097-8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Ⅰ类 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Ⅱ类 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Ⅲ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对于制革行业水污染物的控制,已由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代替GB 8978-88和GB 3549-83。

GB 8978-1996规定的有关制革行业的标准值和测定方法如表6-1、表6-2(摘录)、表6-3(摘录)、表6-4、表6-5、表6-6(摘录)。

表6-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注:*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力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表6-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摘录)

注:*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表6-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注:*同表6-2

表6-4 皮革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表6-5 皮革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表6-6 测定方法(摘录)

注:1)暂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二)废气、废渣(固体废物)排放标准

对于皮革行业的废气、废渣国家没有特殊限制标准,仍参照国家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见附录八,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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