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及其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02页(4814字)

1.什么是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因资源占有的不同所带来的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从性质上看,资源税是对从事国有资源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开发资源的数量或金额征收,属于流转税性质。我国的资源税是在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

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以及阳光、空气、风能等地面、地下、海底等的一切资源。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它为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着极为重要的能源和初级物质资料。资源是有限的,且大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每开采一点,可供人类使用的自然资源就要少一点,所以,为了促进社会高效配置和使用自然资源,使其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做法。

我国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现行的资源税不是对所有资源都征税。原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原油、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但根据当时价格不能大动的情况,为了避免企业既得利益受到影响,资源税实际征税只限于少数煤炭、石油企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四种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其他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等均未征收资源税。资源税开征时,是按照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确定税率征收的;1986年鉴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为了稳定资源税收入,决定将资源税计税办法在原设计税负的基础上,改为按产量或销量核定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属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种,还有历史上延续下来的盐税。盐税与资源税相同之处在于,它也是按照不同盐产区资源条件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从量征收;不同之处是盐税普遍征收,包括国家储备盐,在动用时也要补缴盐税,并且盐税定额相对而言比资源税要高得多。

1993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对资源税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普遍征收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外商投资企业也纳入了征税范围。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只包括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品和盐两类资源。

(1)矿产品

列入资源税的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内容如下:

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人造原油。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黑色金属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有色金属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铅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其他有色矿等。

(2)盐

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被取消,将盐作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后,改变了过去对盐从生产到销售只征一次税的课征制度。现在对盐的课税,除征资源税外,还要征收一道增值税。

3.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上述征税范围内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4.税目、税额

资源税共有7个税目、2个子目:(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固体盐;液体盐。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普遍征收的含义有两层:一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每一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所有开采或者生产者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调节级差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差别税额,应税品种之间和主要品种开采者之间税额应体现出差别,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应税品种之间和主要品种开采者之间的差别,除组织专家根据资源的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稀缺性、价值的高低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划分矿山资源等级,并根据等级相应确定差别税额外,其税额的高低,还考虑了一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施增值税或规范增值税后转移过来的税负问题。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在上式中,单位税额已定,关键是课税数量的确认。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别为: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上述所称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资源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烯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不区分稠油量、高凝油量,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率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区别产品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以加工产品的综合利用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6.减税、免税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1993年税制改革,按国务院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基本取消了对纳税人进行的困难减免及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遭受损失的减免税照顾。但资源税的减免税条款中仍有上述规定。这是因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基本上为矿山和盐场(厂),容易受自然界因素影响,经常发生矿井塌方、冒水、瓦斯爆炸、火灾、海潮袭击等灾害,且小矿众多。但对其他一切照顾性和困难性减免一律取消。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3)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4)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5)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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