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性批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75页(1419字)

【简介】:

转发性批复属批复的一种,它是对请示事项相关单位的一并批示,指示其按批示事项执行。转发性批复与直接批复的差别,就是它既是针对来文请示机关的具体问题的批复。其中又包含着一定的指示性意见,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可以同时下发给所属各个下级机关或部分有关下属机关。

转发性批复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一)标题 转发性批复的标题,通常也应有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批复)“三要素”,但事由的写作,应突出“转发性”特点,即除呈有请示的受文机关的某事项外,还要加“并”、“及”、“和”等字样,标出那些应遵照执行该文件,但没有呈文请示的机关。另外,如正文后没有落款的,要在标题下标明出发文日期。

(二)正文 转发性批复的正文,通常先顶格写受文单位,再按引导语、主文(指复内容)、结语三部分写作。引导语和直接批复的写法基本相同,即“你处×年×月×日的请示收悉”,以及“现答复如下”,“认为”字样。

转发性批复的主文,要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做出具体指示,需要说明原因和理由的,应分条陈述。主文之后,应对批复转发适用的范围有所申述。最后用结束语“特此批复”等作结。

转发性批复兼有发布指令的职能,语气要表现出严肃性和权威性,用语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三)签署 发文机关和日期。有的已见于标题和题下标示,则可省略。

【范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

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24日关于《转报〈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处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私人建房情况的请示报告〉》收悉。

国务院认为,目前深圳特区出现的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必须迅速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特区建设的需要,应当明确宣布:(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应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租赁给个人居住。(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请深圳经济特区,根据上述精神,按照立法程序,制订有关的单项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公布实施。

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类似问题,也按上述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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