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709页(7670字)

【简介】: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是国营企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时,所常使用的一种业务方面的应用文样式。它属于行政性的法规文件,对于本单位有约束力,从而必须遵照执行。公费医疗制度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对于广大干部、职工、高等学校师生等的关怀,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之一。但是,要合理使用好公费医疗经费,还需要相应的管理办法,需要不断改革。各单位的医务部门的领导同志都应会写此种应用文。

怎样写好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办法,以此作为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二)要熟悉本单位公费医疗情况,以便使我们写出的医疗办法有针对性,切实可行。

(三)执笔人要是内行。如果是外行,写作前后,要向本单位的医护人员请教,以免制定出的医疗管理办法出现常识性错误,甚至闹出笑话。

(四)要掌握公疗管理办法的结构方法。此种应用文多由标题、正文、日期三部分组成。

标题 《河南计划生育干部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常见的例子。此种应用文的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正文 医疗办法的主要内容都写在这里。这一部分,有序言和具体条文组成。

序言中先用一句话说明公费医疗的性质和意义,借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接着叙述制定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文件根据,对本单位享受医疗的同志提出概括要求。

正式条文的内容,多半分类,类下分条写出。这种写法的目的是便于执行,便于检查。常用序码是:(一)、1、(1)、①。

日期 写于正文右下方第三行处。如果标题中未署名,写于正文后的话,日期要写于单位名称下边,上下对齐。日期如果既有制订期又有修订期,可上下排列分别对齐写出。

此种应用文有时还把有关附件印出,附于正文后,供享受医疗人员使用。要是用笔抄出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可以不写,采取别的方法告诉群众。

【范例】: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本)

公费医疗制度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广大教、职、员、工、生的关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之一。根据××市财政局〔76〕×革财字4号、卫生局[76]×革卫字1号的《关于颁发××市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卫生厅《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市卫生局、财政局1982年6月《自费药品、器具、商品及检查项目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今将原《××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予以修订,望全校师生认真执行。

一、享受公疗待遇的范围

凡我校在编制以内由国家预算中支付工资的教职工及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研究生,均享受公疗待遇。外来进修教师、借读生(包括部队人员)等,时间在半年以上,已办理公费医疗转移手续者,也可享受同样待遇。在职干部专修班学员如已办理公费医疗转移手续,可与本科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公疗手续

新生入校,调入的教、职工,来校办理报到手续时,持有关部门的报到证件,带本人半身免冠照片一张,到医院办理公费医疗手续领取公费医疗证件。毕业或调出时办理公费医疗交销手续并交回原《门诊病历手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门诊和住院病历、健康卡以及各项有保存价值的检查、检查结果,应妥善保存,毕业离校时随档案转往工作岗位,故不得任意撕毁和丢失。

根据需要教职工和学生使用不同样本的《门诊病历手册》。在职干部专修班学员入校时,到医院办理医疗手续,领取《自费门诊病历》。

三、门诊及住院

1.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学生患病时,持本人的《门诊病历手册》按医院门诊时间,挂号,领取主处方笺,依次就诊。就诊前要按上级卫生部门规定交挂号费。具体标准是:

普通门诊,每人每次交纳挂号费伍分。

急诊,每人每次交纳急诊挂号费壹角。

校内出诊,每人每次交纳出诊挂号费贰角。(学校范围以外恕不出诊)

2.医院在节、假日和非上班时间内不门诊,急重病人由值班室处理。学习日或对全校体检时不门诊。

3.就诊者不带《门诊病历手册》者,按非公疗人员处理。

4.为照顾大多数患者诊疗和医院工作特点,一般不出诊(急救病人例外)。

5.为杜绝医疗事故,凡未经医院医师诊断者,均不开处方。外医处方需由本校医院医师(士)签字后,方可发药。

6.患者应服从医护人员的治疗意见,本人不得指名要药,或提出转诊、转院和检查治疗等要求。

7.为保证患者的安全和医院规章,未经医护人员同意,患者不得动用各种医疗器械。

8.经门诊医师诊断,认为需住院的病人,由经主治医师填写入院证,到病房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应自觉遵守病房的规章制度,服从医护人员管理。医师认为需要出院时,开给出院证,迅速办理出院手续。长期休息的“病人”,医院拒绝收留。

9.病休证明由经主治医师根据病情确定,病员不得自行强求或索取。

10.非公费医疗人员,医药费、检查费、挂号费,均需交付现金,凭据回原单位报销。

四、公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普通医疗费、检查费、经医院转往外院的住院费、持有准生证的接生费、人工流产费和绝育手术费。

2.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费。

3.经批准疗养期间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

五、不能列入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的项目

1.住院期间伙食费、取暖费、陪护费、卫生费、煎送药费、饮食疗法所用的各种食品和就诊往返的交通费。新生儿的处理、医药及喂奶费等。

2.虽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者。(如腋臭、脱发〈斑秃〉、唇裂、阳萎、包皮过长、不孕症、跛足、白斑、疣、痣、或某些类似疾患等)。

3.各种美容和整形手术、各种矫形手术。(如斜眼、单眼皮改双眼皮、雀斑、口吃、六指、脊柱弯曲、染发、豁唇等。)

4.镶牙、装假肢、假牙、假眼、配眼镜、胃托、钢背心、疝气带、助听器、磁序器、畸形鞋垫、拐杖、护膝、铜头颈、怀护等。

因工伤需配制上述器材者,由人事部门研究决定。

5.因学习、进修、出国留学或工作调动需要之体检费;(按上级规定由各单位之事业费中开支。)结婚、考学、游泳和自行要求体检之检查费。

6.因工外出,自行趁便检查治疗慢性病者。

7.未经本校同意,自己在市面购买的任何药品。

8.意外车辆撞伤、打架斗殴、自杀等事故的任何药费。(应由肇事者或其单位支付。)

9.《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自费药品、器具、商品及检查项目的规定》二文中所列之各种药械。

10.各类慢性病的按摩、推拿及牵引等。

11.经批准疗养期间的住院费(即床位费)。

12.城市市级、县公社卫生院以下的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和所有非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药报销单据。

13.计划外生育的一切费用。

六、转诊手续

1.凡能在本校医校治疗的疾病,概不介绍外诊。

2.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外转者,开给外论证,到指定的医院就治的每证只限一人一次。确诊后带回处方,(包括中西药)回本校医院取药。如无处方所开之药品,校医院医师有权以同疗效的药品顶替。患者不得强行要求。

3.按上级规定,我校外转病人为××医学院的各附属医院;中医为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4.经医师介绍外诊病人,其医药费由本人暂垫,回校后持《门诊病历手册》、外诊证和报销单据,仍经原介绍外诊的医师审查签字,方予报销。其费用在5元以上者,经转医院签字后,再经医院办公室复核签字,方予报销。

5.未经外转,自行在外就医者,其一切费用自理。如系临时急重病,凭外院的急诊病历、急诊证明书和急诊报销单据,经院办公室审核报销。每人仅限急诊一次。

6.需在外住院治疗者,由经主治医生开给转院介绍信。其住院预交费用,由患者暂付,学生由所系设法解决;出院后,凭详细分项单据,属于公疗开支部分,由医院办公室审核报销。

7.凡本市(或本省)医院限于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需转省外治疗的疑难病症,由经治医院(一般为××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中医为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开给转诊书和病情摘要材料,学校同意,报请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批准后,始可前往就医,其医药费报销,同本市报销办法。

未经上述手续,而自行前往就医者,其一切费用自理。

8.慢性病及目前医疗条件尚不能解决的疾病,如晚期肿瘤、高血压、神经官能症、关节炎等,可安置适当休息,不必外转。

七、医院值班

1.医院急诊室由医护轮流值班,负责临时病的诊治、危重病的转诊等事宜。一般病、慢性病恕不处理。

2.门诊、小门诊下班后和停诊期间,急诊值班室应诊。

3.患者每次交纳急诊挂号费壹角。

4.给药:西药每诊给1一3次量。中成药给1-2丸(不超过一天量)。

5.值班人员兼管病房病人。

八、药品使用

门诊:西药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每诊不超过7日量。中成药不超过10粒。中草药不超过3剂。长期病(如肺结核、肝炎等)由保健科医师根据病情确定之。一般一月为限。

九、假期、探亲、外出诊病医药费报销

1.家居本市者,寒暑假期间,一般疾病一律回校治疗。未经本校医院医师同意,不得在外就诊。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

2.家在外地者,寒暑假或请假回家期间,发生临时病、急重病,门诊治疗限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医疗单位就医,凭病历、诊断证明和报销单据、中西药处方,到医院办公室审核报销。其费用限额,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元。

3.需住院治疗者,限县以上医院(全民所有制)。住院后随即将该院之书面证明,随函寄来,与医院联系。如无证明或事先又不联系,其费用不予报销。非医疗单位的证明,无报销凭证之效。

4.慢性病患者以休息为主。

5.不论本市或外地,在药店自购药品及医生开给的自费药品概不报销。

6.因教学、科研需要,师生到校外实习或调查期间,患病时应到该单位的医务所就治。如需转诊,仍随该单位职工转住其上级医院。如到农村基层,其诊病办法,参照本项“2、3”执行。

7.住院县以下、门诊公社卫生院以上的医药费报销单据(包括非正式单据)一律不作报销之用。

8.凡不加盖公章的证明,报销凭证、涂改或字迹不清的单据证明,一律无效。

9.报销药费,于开学后两周办完。逾期不再办理。

十、学生休学期间诊病问题

1.学生休学期间,无工资收入者,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患传染病和需治疗的疾病,休学回家的学生,可就近治疗,治疗和报销办法同“九”项各条;唯费用限额,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元,其超过部分自理。

3.患神经官能症等慢性病休学回家者,在以休养为主的期间病情加重或并发其他病情,参照“九”项的各条规定执行。如病情严重,其医药费限额可按每人每月5元给予报销。

十一、家属诊病

1.凡我校教职工家属,凭家属证到医院办理《自费门诊病历手册》。持手册到医院就诊,并可享受家属收费标准待遇。否则,按外来人员收费办法,收取各项费用。

2.家属仅限门诊,不出诊,(急救患者例外)不收容住院。

3.家属生病时,各项费用需交付现金,不予赊欠。

十二、其它

1.派往外地进修教师,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者,需到医院办理公费医疗转移手续。

2.编外人员不享受公疗待遇。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由所属单位与医院联系,拨交统筹医疗费。其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之。

3.凡我校临时工、家属、雇佣或试用人员,诊病时交纳现金,概不赊欠。

4.公费医疗经费,应专款专用,凭据报销,一般不予借支。

5.外来进修及临时来校帮助工作,及其他客人,诊病时应交纳现金,不记帐、不赊帐,凭据回单位报销。

6.因工作关系,临时借我校舍居住之外单位职工,愿在我校医院就医者,其人数(包括家属)在30人以下者可参照本办法“十二”、“5”执行之。超过30人者应配给一定的医护人员。否则,医院可谢绝之。其具体办法,可由双方有关负责人协商解决。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之。

今后如有新的规定,以新精神为准。

1978年10月20日制订

1982年11月20日修订

附件一:自费药品、器具、商品及检查项目的规定(略)

附件二: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自费药品、器具、商品及检查项目的规定(略)

此办法共分十二类,类下有的分若干条,有的用一两段文字组成。类和条分别用“-”:“1”等序码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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