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渝铁路垫款更正条件(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35页(593字)
【事件内容】:
本年1月21日中法实业银行与中华民国政府订定1914年五厘总六万万伏郎借款合同,应交政府一万万伏郎垫款。关于此项垫款各函件,兹由中国政府全权代表财政总长周自齐、交通总长朱启钤以本公函准许银行将此垫款原定条件照下列二条更正:
一、所定分五年还清。此项垫款按年将作保之国库券每张照总数一律还五分之一,不必用拈阄法,即系每一执有国库券者,每年均得按虚数收还五分之一。
二、政府应还清之五次二千万伏郎交款日期,为1月21日,现改为每年5月1日。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183~184)
[1914年]4月2日,财政总长、交通总长复与银行代表李雍交换凭函,更改垫款条件:垫款年息改五厘,实交数按八九零四分之一。
……
垫款金额,虽原定五批交付,每批二千万佛郎,每星期一批,限八星期交清。然截至三年6月底止,按虚数共只交到三千二百一十一万五千五百佛郎。缘尔时欧战崛起,银行不能如原约交款,此项垫款系财政部拨用,故付还本息,亦由财政部负担。
(《交通史路政编》第15册,页18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