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致外交部:交通部总长朱启钤在英国使馆问答记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53页(1828字)

【事件内容】:

朱使云:英国铁路各项合同,现在如何?宝林、大成(1)两公司合同,何时可以签订?该两公司合同已经磋商四阅月,至今仍未签订,敝公使实不解其故。

朱总长云:宝林、大成两公司之合同,与普通铁路合同不同。宝林包工三合同,已经鄙人研究;对于支款扣用及裁判各事,鄙人均有疑问;且一切关于专门各节,亦须研究,合同必须两方面同意,方能订定。

朱使云:此项铁路合同,一月前敝公使与贵总长晤面时,贵总长曾言此项合同,数日内即可订定。梁士诒君告知敝公使,大成公司合同至多商量五次可以签字;宝林公司包工合同,至多商量十次可以签字。蔡廷

君亦曾函知敝公使,谓此项合同数日内即可订定。且前25号,哈参赞代表敝公使见叶次长,亦言宝林公司之合同于下星期即可签订。此事如是耽延,敝公使十分不解其故。

朱总长云:对于此项合同签字一节,鄙人须担负责任,故必须研究。

朱使云:敝公使前次与贵总长晤面时,至今已经月余,贵总长已足有时间研究一切。且法兰芝君告知敝公使,彼与罗君将一切条文均行订妥,即待签订。

朱总长云:法、罗二君拟订之条文,系用英文。翻译之后,鄙人阅看时有许多疑问,故须研究。

朱使云:英政府对于此二君极为注重。屡次电询,何故如此耽延。敝公使窥贵总长之意,系故意耽延,贵总长是否不愿签订此二项合同。

朱总长云:鄙人先因条文有不明晰之处,必须研究,并非故意耽延。且鄙人办理两部之事,均须兼顾,交通部系属兼办;大总统业已特任交通部长,约一星期即可到任。

朱使云:贵总长是否拟将此二项合同移交梁总长办理?果如是,则对于梁总长甚不公道,因其离国数年,未闻路事,将必更有无限耽延。中国政府与比法商人订定合同,皆无耽延,而于英商即有耽延,未免有碍邦交。且屡次贵总长及诸君告知敝公使者,与事实皆不相同,敝公使屡次以诸君所言电达英政府。按现在情形,使敝公使处于极困难之地位。敝公使将一切详情,必电达英政府,恐英政府必不以中政府为然,此事于两国邦交大有关系。

朱总长云:贵公使所言此事于两邦国交有碍一语,未免太重。中政府与法比商人订定之合同,与此次包工合同不同,因借款而兼包工,实为中国造铁路之创格,一切均无先例。其中或关技术、或关计算、或关裁判,条目本属繁密,非有专门经验不能审订。交通部对于此中问题,应当审慎办理。贵公使前月与本总长晤面时询及此事,曾声明包工合同甚觉繁难,现派罗国瑞与法兰芝开议,渐有头绪云云,亦甚希望从速办理之意。惟因事实变更,不能如愿,殊觉歉然。但宝林公司沙兴铁路之正合同,早经签订,方应从事踏勘路线,此项详细合同虽少延时日,实与该公司既得之利益无碍。现在仍是继续讨论时期,并非停止进行,贵公使不可误会。梁总长到任在即,鄙人对于此项合同内容之疑点甚多,即令提出讨论,法兰芝君于磋商条件时,亦须与彼伦敦公司往返电商一切,是则非少数时间所能办结。

朱使云:敝公使可令英商从速办理。如有可以帮忙之处,必竭力帮忙,并可昼夜来部襄助,俾于贵总长离交通部之前,将此项合同签订。并请贵总长谒见大总统,将敝公使今日所谈各节详陈大总统,并请大总统准贵总长于交卸前,将此二项合同签订。

朱总长云:谒见大总统转陈一节,自可照办。惟签订合同一事,敝总长必须有讨论时机,俾能明晰一切条文,方能言及结果。

朱使云:敝公使始终相信贵总长及诸君,不料现在有此情形,敝公使深为可惜。如英政府得悉,必以为中政府不顾邦交,将有对待之法。拟再求贵总长谒见大总统,详陈一切,请大总统准由贵总长将此项合同签订。

朱总长云:贵公使所云不顾邦交,未免过重。今日贵公使所言各节,当代陈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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