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关于呼伦贝尔之协定(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77页(524字)

【事件内容】:

第一条 海拉尔为直属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特区。……

……

第四条 ……海拉尔如发生变乱,地方官署无力压止,中央政府经预先知照俄国后得派军队前往。秩序恢复后,该军队应即自海拉尔地方撤退。

……

第七条 将来如在海拉尔铺设铁路,需要外国资本,中华民国政府应首先向俄国请借资本。

中东铁路公司及在海拉尔有采矿、伐木等权之俄国人,为运送材料及产品,需要铁路支持时,非得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许可,不得进行铺设,但中央政府除有特殊理由外,应予许可。

但约定,如下条所规定,业经中华民国政府承认之俄国人取得权利文件所已决定铺设之支线,与本条规定无关。

第八条 中华民国政府对俄国投资家与海拉尔官署已经订立之契约,凡经中、俄代表组成之委员会审查者,兹特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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