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溪碱铁路公所觉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24页(454字)

【事件内容】:

解决关于由本溪湖至碱厂轻便铁道(以下单称溪碱铁道)诸种纷议,且为铁道确实成立,经奉天巡按使、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单称会社)及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以下单称公司)各代表者熟议后,缔结左之各件:

第一条 溪碱铁道之事业,会社与公司合办,其资本会社出十分之七,公司出十分之三。

第二条 公司应出之溪碱铁道资金额,得向会社借款。

第三条 溪碱铁道之监督由公司中国总办兼任,不支俸给,理事由会社派遣相当之社员兼充,其他之职员依事务之繁简,由相当之中、日两国人任用之。

第四条 以上为解决本案之大纲,其余详细办法,会社与公司随时商议施行之。

本觉书以中、日两国文字各制三通,由各关系者署名盖印,各保留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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