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致日置益照会稿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46页(1180字)
【事件内容】:
准贵公使本月2日照会,备悉一是,惟贵国政府解说占据(原注:来文用押收,我拟仍用占据字样)胶济铁路之举动(1),本政府不能同意。
一、胶济铁路之为私产,毫无疑义,胶澳租借条约第二端第二款有“盖造以上各铁路,设立德商华商公司”之明文。光绪二十八年,山东胶济华德合办铁路章程第一款又复声明,该路系华人、德人合办,并详订合办办法,是该路为华商与德商合办之营业,显然明甚。本部9月30日(原注:抑29日)致贵公使照会,于此两端曾经声明,请贵公使注意之。乃此次来文,未见答复,未知何故。欲研究该铁路真确性质,为公产抑为私产,此两端实为判断之标准,而置之不问,殊令人索解不得。
二、潍县至济南铁路由中国保护,本系中国之权利,亦系中国之义务,原无须得贵国政府承认。然为慎重起见,故本部与贵公使,并电令驻东京陆公使,与贵国政府,迭次口头声明,贵公使及贵国政府并无反对不认之议,本国政府当然视为贵国政府默认本国之权利及义务(原注:此处最好能将外部与日使及陆公使与日政府晤谈日期叙明)。
三、本国于此次不幸之战事,遵照公法,严守中立,而于东省尤为注意。来照谓本国政府对于该铁路敌军之助力行为,往往不能阻止,本国政府不能承认,既未能举出证据,尤不知何所而云然。
四、青岛孤立无援,胶济铁路潍县以西四百余里,有本国军警之防范,潍县以东三百余里,有贵国军队之屯驻,青岛四周重兵围绕,青岛之外无复援助,乃贵国谓不占据潍县以西四百余里之铁路,即有非常之危险何在,百思不得。
五、贵国宣言,此次与德国战,系为确保东亚和平起见,是以惟有撤卸军舰,交还胶州之要求,而未闻有所谓除去德国极东经营之根据。如此措辞空泛之通告,然其结果乃破坏中国中立,侵占友邦在本国领土内之产业,且侵犯本国商人有股份之产业,在本国领土内与德人有关系之营业(原注:此处似可带一句,预做声明,以免日人复有其他野心),实与贵国宣言之宗旨不符。本国政府深以为憾,不得不再提出抗议。仍请贵国政府查照9月30日(原注:抑29日)照会,从速撤退划定区域以外之军队,以符原旨而维中立,是为至要!
(《中日关系史料——路矿交涉》,页218~219)
1914年10月10日,日使向外交部答复占路之抗议,……复称:日军占据山东铁路,乃行军计划之一部分;开战之初,即向中国声明。日本极愿维持中国中立,今后仍竭力遵守此旨。
(《东方杂志》1914年11月第11卷第5号,“中国大事记”,页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