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兼财政总长曹汝霖密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4页(656字)
【事件内容】:
窃维我国由吉林达延吉南境及图们江以至会宁一带,物产丰富,非建造铁路不足以利交通。查前清光绪三十三年间,我国与日本订定新奉、吉长铁路协约第三款乙项内载,嗣后吉长铁路添修枝路或再接展其建造之事,应归中国政府自办;如有不敷之款项,应向公司筹拨。又宣统元年七月间,我国与日本订定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六款内载:中国政府将来将吉长铁路接展造至延吉南边界,在韩国会宁地方与韩国铁路联络。其一切办法,与吉长铁路一律办理。至应何时开办,由中国政府酌量情形再与日本国政府商定各等语。有此各项根据,是以日本方面对于此路投资,屡向我国提议。自上年吉长借款合同改订后,进行尤亟。我国顾全前约,其势自未便坚拒。现与日本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所代表之日本兴业银行、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商订吉会铁路借款预备合同,共十四条,以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此项预备合同成立时由上列三银行先垫日金一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年息七厘半,一面由我国拟定该路应需建筑及一切费用,由该三银行就议定金额,代为发行同额之民国政府五厘金币公债,期限为四十年,自发行之日起至第十年开始还本,分年摊还。即以现在及将来本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及其收入为担保。此外未及规定之条款,准照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订定之津浦铁路借款合同协议决定。以上情形经国务会议议决,并双方磋商就绪,于本年6月18日将前项预备合同签字,除分咨外,现合抄录合同全文,恭呈大总统钧鉴训示施行(1)。再,此案系交通部主稿会同财政部办理,合并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