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咨财政部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11页(1461字)
【事件内容】:
江西南浔铁路公司向日本东亚兴业会社借款一案,前据该公司代表彭程万来部接洽,并称该借款业已签字。本部经将合同逐款修订,令该代表等再与兴业会社商改,以防流弊。嗣因该代表回沪多日,久未据复,去电查询。据复称:“回沪与该会社代表磋商,奈坚持不允;而南浔公司又无别款可图,只好照7月8号签约合同履行”等语。迨9月13日据共和党江西支部电称:“本省南浔铁路公司,向日本兴业会社借债五百万元,日人拟在浔路设台湾银行,且筹设出币所于省垣,向财政司要求通用该行纸币,限令该公司继续向该行支款,并不遵约交付。查本省约法规定借用外债,须经议会决议,此项借款,系该路总协理等在沪承借签约,并未经省议会通过,按法当然无效。乞电赣督饬令废约等情。复经本部电赣督详询办法去后”。兹据南浔铁路公司电称:“公司借款,前有暂存台湾银行一说,恐多流弊。现仍照原约按期收款。至日商在浔开设银行一节,当由政府操纵,非公司所能为力”等情。又准赣督复称:“日本兴业会社欲利用南浔铁路借款,在浔开设台湾银行。前查问此事时,比已饬司熟筹抵制,并派员往浔分别与洋关、交涉局、商会各处妥议一切,务使该银行不能开设;即便开设,借租界为护符,亦必使其不能发生效力。兹复请铁路公司总监等赴沪力争。一、借款须如约交付,由公司自由存款;二、回扣十万,须悉数提交公司。以上二层,日人如能依照办理,则7月8号签约合同,似应有效;否则,即行废约。缘台湾银行设立问题,实经济上竞争问题。彼之急谋开设者,欲以借款存储为张本。若借款由公司自由提拨存放,则彼自失开设台湾银行之能力。而铁路关系重要,筹款维艰,似亦未便遽拒等因。查以上所称各节,事关财政,除电知赣督请其随时将办理情形报告外,相应咨行贵部查照核复可也。
(《铁路协会杂志》1912年11月第2期,“专件”,页92~93)
民国三年5月5日,日使山座圆次郎至交通部晤次长叶恭绰,询及南浔铁路是否预备收归国有;恭绰答以并无其意。
……
同月15日,公司乃向日本东亚兴业株式会社续借日币五十万元,其条件仍照前次合同办理。
6月15日又续订合同借币两百万元。
四年7月,北京通惠公司允募新股二百五十万元,经第七次股东大会决议,加入通惠新股公司,旋派虞愚来浔调查并交款五十万元。
五年1月,第八次股东大会议决,全路移交新股东通惠公司接办,认股款二百五十万元。
5月,北京政变,新股东无款接济,将路交还。旧股东同乡江西京官赵惟熙、钮传善、赵从蕃三人,推举李盛铎为总理,将董事、监察员概行取消。
六年4月,股东大会议决,本路请收归国有,派代表程道存等赴京请愿。7月,北京复辟政府中断,本省宣布自立。李盛铎在京,协理刘廷琦赴沪,路务无人主持。12月,交通部派参事姚国桢来浔调查现状,以备收回国有。
七年6月,交通部电催代表入京,商收归国有,添派锺绳武前往,旅京数月无结果而回。八年,派股东代表萧大鸿再赴京请愿。
(《交通史路政编》第16册,页481~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