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收美、日使面递通告(美馆参赞丁家立致次长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55页(1304字)

【事件内容】:

径启者:昨晚因欲送交现所附呈来自东京之节略,曾请谒见。现即将该件附送贵部。据敝国公使之意,即请贵次长将此次所送之节略,与前此关于西伯利亚铁路渠所面交之各件,一并汇存为荷。

附抄件

一、驻日本美国大使所拟节略(1)

(一)日本外务大臣可将改正规定之办法,转致驻美日本公使,送交美外部。并讲解日、美两国彼此已经承认,应以司特文君充当特别协约国委员会委员长。

(二)特别协约国委员会中、法、英、意、日、俄、美等国,均可派有代表一员。其赤哈[捷克]应否派遣代表,暂可搁置勿论。

(三)以上所提之各国,均可派铁路专家一员,在铁路专家局服务。

(四)司特文君虽为会长,仍可在铁路专家局占有铁路专家一席。

(五)日、美两国政府应将彼此商定之计划,克日通知以上各国,协同办理。其选派司特文君之事,亦在其内。

(六)此项计划,其讲解系属诚意。暂办东清暨西伯利亚等铁路事宜,系因襄助俄民。迨至终局,即将此项铁路交还有利益者管理,并无损害其现有之利益。日美两国给予司特文君专管此项铁路,彼此深愿给其应有之权力,暨当然之维持,以便其措施有效。

二、东清暨西伯利亚等铁路之规定办法

(一)设特别协约国委员会,总事协约国军队现在办理事务范围以内地方之铁路。所有现在西伯利亚已有军队之各协约国并俄国,均可在该会派有代表一员,其委员长应以俄人充当。该会应行管理者,须设有两局:(甲)铁路专家局:该局所有职员,须用在西伯利亚地方现有军队之各国国籍铁路专家充之。其职务系管理行政暨铁路专家经济之事。(乙)协约国运输局:以协助运输军队为目的,[疑有脱文]该管军队所嘱办之事。

(二)保护铁路系协约国军队之责,每铁路一道,应设有俄国总办一员,由俄国人充当,其权力系按俄律规定。

(三)铁路专家局应选派领袖一员,管理每一路线专门各项事宜。该管专门各事之员,可吩示[原文如此]第二条所提之人员,亦可委派协理暨稽查员。此项员司,可由协约国军队人员内选用,须归总局节制。该领袖须将其职务告知,亦可派无论何项专门工程师前往某车站服务。惟须视与保护车站之军队相得者,方可遣派。并可派书记暨告知应管之职务。

(四)委员长亦可派书记暨告知应管之职务。

(五)协约国军队撤退,此项规定之办法即当作为无效。所派铁路专门师,亦当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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