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法三国银行团驻北京代表致交通总长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8页(868字)
【事件内容】:
由于过去三年在第二次半年偿还湖广铁路借款上的拖欠所造成的局势,特别是最近我们收到各债票发行中心寄来的报告说,由于过去拖欠引起公众信心的严重不安,因此我们对于今后如何能保证这一借款能如期偿还这一问题,不能不予以最严重的注意。我们认为,为了保障债票持有人和中国政府在我们各自国家中的信用的利益,我们有责任向你提出这一问题。
在1911年5月20日的借款协定中,曾采取当时认为足够的担保来偿还借款的措施。当时这笔借款不仅以铁路收入作为担保,中国政府还表示如果担保有任何不足,将从其他来源补足之,并进一步以特定的省税来直接担保;而且中国政府还作出了特别安排,规定在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将把湖南、湖北两省厘金及其他适当的省税交由中国海关接管。
当时为了保证偿还借款进行这些安排所估计到的情况,在过去三年中已经出现,而且每次拖欠的时间都较长。除非采取肯定的步骤,否则有一切理由对借款的偿还将愈来愈坏的情况感到担心。这样违约不偿还借款其后果必将不仅进一步损害中国铁路借款的一般信用,而且将特别使中国为了完成湖广铁路向外筹借新借款成为不可能。我们深信,贵部将同我们一样感到避免发生这样后果的极端重要性。
在上述情况下,我们认为有责任向贵部立即提出必须给予有效担保以保证这一借款能如期偿还的问题。
我们要求,根据借款协定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债票持有人的利益,中国政府将发出命令将上述有关省税交由海关接管。
如果将湖北、湖南两省有关省税交由海关接管目前有困难,或在本年这段时间内无法筹足所需的款项,敬请贵部通知我们,中国政府打算从什么来源或附加担保中筹足每年约值150万两偿还湖广铁路借款的款项,因为这一国际借款自1911年起中国政府就曾予以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