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鲁案善后事宜王正廷致交通部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6页(342字)
【事件内容】:
鲁案第一步结束情形业经东[10日]电奉达。兹第二部铁路细目协定,亦于微[5]日午后六时签字交换。该协定计正文十八条,附件七项。举其大要:一、移交日期为明年一月一日;二接收车务尽一日内办竣;三、铁路偿价日金四千万元,约合国币三千六百万元;四、国库券照票面交付,利息六厘;五、国库券以铁路及其进款为担保;六、现行契约合同及债权债务之处理;七、现有职员之去留等项。并宣言积年悬案解决,中日邦交当一新面目。惟移交胶澳时人心恐慌,均望共维治安。小幡委员长答以青岛治安在移交期内,秋山长官仍负责任,请告商民安堵等语。现在会议告终,接收在迩,胶澳商埠虽已派定督办,主持有人。正廷仍当即日赴济,会同田督军,熊省长商办接收事务,特电奉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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